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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参考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土地价款及契税、耕地占用税、过户税费等构成土地成本,结转开发成本进而形成开发商品,于销售时结转成本。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土地价款、契税、过户手续费构成“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耕地占用税属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印花税并入开发费用限额计算(这个有一定歧议,目前印花税会计核算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请把具体问题补充完整~
您好,可以。应尽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否则可能不能税前扣除,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果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上述业务应属于混合销售,应全部按“销售服务”适用6%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好,1、与房东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回或者房东打款给公司后,直接冲租赁费用。
2、直接补偿给公司,减少装修费用,与装修公司协商开票给对方。如果不行,你们就直接开票给对方,开具服务性发票。
您好,如果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您好, 1、 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额抵减)
贷:其他收益 (注:如果你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用“其他收益”科目)
或营业外收入 (注:如果你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话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2、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额抵减)
您好,公司替员工支付相关租房费用,可以列支福利费科目,开公司抬头发票。
您好,涉税风险就在于不是母公司真实业务,但由母公司代为支付,并且在母公司税前列支,可能会在所得税前剔除。这种情况,要等注册下来后再开具发票,或者母子公司签定代付协议,等子公司注册下来,母公司开票给子公司。
您好,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员工自行缴纳社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上述政策规定“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简易计税,并未涉及实际开工时间处理。所以,施工企业对此项目并已办理选择简易计税备案相关手续,现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应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否则按9%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