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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企业存货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用的,应先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分摊至产成品中。
2.会计准则上未明确标明只可选择一种计价方法,提示企业应在每年度末搜集有关信息,力求知准确判断材料价格走势,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所以,只要您有合理的解释就可以。
3.建议只结转其他业务收入,不结转成本,因为成本已经沉没在了产品成本中了。
您好,普通发票对清单打印没有硬性要求,但手写的清单有点太随意了。您可以和供货商协商下,看看是否能提供非手写的明细,像购货的小票也是可以的。专票不普票的管理要严格,是必须要税控盘打印出来的明细的。
您好,1.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只需编制汇总报表即可。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母子公司间才纳入合并范围。
3.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才合并报表,没有达到控制权条件,即使集团公司,也不编制合并报表
您好,建议按非全日制造员工来处理,企业所得税按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既然“开发商品转出租”,则应由“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商品
至于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了解一下。
这个技术服务费,是您公司另外找人发生的呢?还是设备供应商派人发生的?
事实上,此属于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施工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甲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建设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您好,问题描述不清晰,新增的业务的会计、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规则与以前的不太一样,需要进行学习了解。新增的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与以前的业务有所不同,建议学习了解。由于业务种类多,会计核算上的工作量也会加大。
您好,如果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服务公司在哪里报销,这样符合内控制度,也符合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建议增加内控关于差费报销的规定。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问题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母子公司均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应当独立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可行,但需要注意,小微企业有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要求,超过了,就不适用了。另外,如果母公司再使用资金,可能会有其他问题(不一定是税的问题)。
问题三,部分业务在可行的情况下,外包给关联的小微企业。
这是视同销售,股东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上述情况,股东视同销售房产,取得对价乃是“股权”;而“股权”本身也是一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