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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购进农产品应按实际发生成本费用入账,不是必须要有运输发票和装卸费用才能入成本。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相关费用发票来核实业务真实性,但不会以无上述发票为由,不允许列支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也无此规定。
员工可以与超过一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一个省内,个人的五险一金只能在一个任职受雇单位缴纳,跨省的目前可以由一家以上单位同时缴纳。但随着社保体系的建设,以后会逐步全国范围联网,一个人应该只能缴纳一份社会保险。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您的提问,虽然发票蓝牙一体机和配件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但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配件应该不属于固定资产,因此应该按照蓝牙一体机的价税合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配件作为存货入账。固定资产在增加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在境外缴纳税款。
可按规定程序开立外汇帐户收取外汇。公司账户收汇开户程序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2.该项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在境外的合作方(国内企业)取得的该分成款也属于境外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在境外缴纳税款,不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由您公司支付支付合作方(国内企业)款项,无法单独分清其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由外方支付合作方(国内企业)款项,并单独取得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凭证,以便其能按规定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您好,从所得税法角度是指在汇算清缴期间一次性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仍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大宗交易一般价格比零售要低,所以增值额小,增值税税负相对低一些,但没有具体说大宗交易税负达到什么程度是正常还是不正常,需要按照真实业务计算税负,税负低不见得有问题,税负高也未必就没有问题。要注重真实交易!
如果是无偿借款,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属于集团内无偿借款,按照财税2019 20号文件,可以不视同销售。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投资回收期亦称"投资回收年限"。投资项目投产后获得的收益总额达到该投资项目投入的投资总额所需要的时间 (年限),投资回收期可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静态投资回收期是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以项目的净收益回收其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因此如果按照静态回收期计算=您投入的总金额/每年净现金流量 假设您销售额和净利率都选择中间数字,即1600万销售额,净利率4%,那您每年净现金流=1600*4*64万,您说的总费用是否指的总的投资呢,如果是,那么静态回收期=330/64=5.156年,这是不包含建设期,如果按照您所说的1.5-2年后开始盈利,那么包含建设期回收期就应在加上1.5-2年,即6.656-7.156年。
动态回收期是把投资项目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按基准收益率折成现值之后,再来推算投资回收期,这就是它与静态投资回收期的根本区别。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个人(非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据您所述,您公司是否已就成都施工人员已经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一、若已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若未如上述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则施工地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核定个人所得税,也属于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