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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一个企业,若面临公检法税等执法部门依法检查,当然有法定义务予以配合。
二、如上所述,无论国有企业还是会计事务所,皆非国家执法单位,您公司与之乃是民事往来。至于是否提供资料、提供何许资料,并不存在原本法定义务;但须依您公司与之约定执行,即须依约履行义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经打印出来,本来已经带有税务局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自然不用重复加盖;即使有人提及印章乃是黑色,只要使用彩印机即可,此非发票问题,而是打印设备所致。
当然,若无上述印章,则本身就是不合规发票,当然不能报销。但这仅是指“本身不合规发票”;对于合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来讲,是不用另盖印章的。
您好,陕西省境内发放取暖补贴要交个税,暂时陕西税务局没有出台相关的免税政策文件。
按照销售货物(轮胎、钢板)开具发票即可;编码可以查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表中分类很细,您可据实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作为资本化装修改造支出,并入房产原值,须导致资产产生新的用途或者延长使用寿命(这儿指的是延长原本设计或者预计使用寿命之类),且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
对于“销售不动产”,各地税务机关通常设定“最低计税价格”。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当然,上述只是计税规定,账务处理(确认收入)仍应据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打个比方:某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本月当期更新改造,将上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假设新发生改建支出80万元,则也计入在建工程;假设部分资产拆除、销售,比如收入10万元,则冲减在建工程即可。经上处理,重新入账固定资产价值130万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法律既已明确,自当尊重、遵守。
二、营改增之前业务,所补发票乃是普通发票,即无论是否开具,皆不影响增值税。
如上所述,若因企业注销无法开票,可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以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好,这个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关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咨询服务完全发生在台湾,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无须在中国境内纳税,否则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建议先落实下该咨询业务发生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