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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转让定价方面的因素,从实务的角度考虑,主要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两个税种: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从上述法条分析,如果B公司与非关联方有类似的订单,或可以在活跃市场中找寻到这种订单的市场定价,那么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价格便可能受到相应制约,但如果没有上述可比的业务,只要双方的税负水平相同(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可能),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即使是平价交易,一般不会启动反避税调查,但增值税可能会存在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风险,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如果认定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非消费税应税产品一般会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标准进行核定;此外,定价方面和收入确认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否有加成利润率,形成购销关系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有一定涉税风险。
一、子、分公司显然会有自己的独立业务,若收付款皆通过母公司统一进行,“资金流”方面容易受到税务机关关注、怀疑。
二、作为独立纳税人,若母公司统一管理资金,其实还是涉及资金无偿使用、依据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规定。
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首先,我们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相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也就是说,拆迁补偿费用是可以抵减销售额的。
我们举例来看,您公司需要支付1000万元拆迁补偿费,然后支付给了原先占地方1000万元,这当然可以抵减吧。原先占地方用1000万元,买了您的房屋,当然您要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1000万元出去、又进来,这个环节抵消;其实就是您说的情况,因此是可以抵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参考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土地价款及契税、耕地占用税、过户税费等构成土地成本,结转开发成本进而形成开发商品,于销售时结转成本。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土地价款、契税、过户手续费构成“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耕地占用税属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印花税并入开发费用限额计算(这个有一定歧议,目前印花税会计核算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请把具体问题补充完整~
您好,可以。应尽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否则可能不能税前扣除,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果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上述业务应属于混合销售,应全部按“销售服务”适用6%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好,1、与房东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回或者房东打款给公司后,直接冲租赁费用。
2、直接补偿给公司,减少装修费用,与装修公司协商开票给对方。如果不行,你们就直接开票给对方,开具服务性发票。
您好,如果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