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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且此车辆法定不得抵扣(注意:“法定”,如果当时允许抵扣,而因为自己原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等,未能抵扣,则并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未抵扣,则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且非上述“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依照法定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一般来讲,若软件包含于固定资产且其价值属于次要部分,则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比如电脑;若软件包含于无形资产,或者单独购入软件使用,则一并或者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些负担其他单位人员的住宿和车费,属于招待费的性质,不能列入会议费核算和税前扣除。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第四条:大病医疗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您须改变“凭票记账”的观念,而是“记账凭票”。
一、支付款项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收到货物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贷:预付账款
注意:这个时候理应取得发票;但即使未取得发票,也要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三、若未取得发票,主要影响在于计税方面。
社保的减免是从2月分社保开始的,所以2月初缴的是1月份的社保,应该正常缴纳。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比较广,建议把你的问题详细描述以便解答。
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