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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 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您出售房子以后已经不是产权人,因此次月就无需缴纳房产税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如果您除了出售房产所长地块还有其他土地,依然要缴纳,如果只有这一块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以后就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了。
是根据应发工资,也就是你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工资的金额
根据财税〔2019〕13号 相关规定,二季度预缴时应该是根据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果1003882.37是累计金额,你的计算就是正确的。并且人数和资产总额也需要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才可以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的所得税相关文件,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学历教育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可以税前扣除。
另根据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表明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不包括学历教育
您好,应当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地注册分公司纳税申报。
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
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其他保险组织投保,则相关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否则不用缴纳印花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取决于不付原因。
一、如果因为固定资产本身原因,比如质量瑕疵,则不支付属于销售折让,理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二、如果出于非正常原因,且当时固定资产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质量没有问题,则此时不支付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
您好,虚增成本如果影响到以后的纳税申报,接手的经营团队明知虚增导致错误的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纠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
刑法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上述设备实际价值21600(24000-100×24)元,而2400元(100×24)乃是销售折让(只是以提供服务而非现金方式)。
借:固定资产 21600
其他应收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2400(100*24)
贷:其他应收款 2400(100*24)
一、如果上述在建工程尚未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入损益,则对于所得税计算尚无影响,不必纳税调整。
二、但是,为了避免以后麻烦,仍然建议将上述招待费调整至管理费用科目,同时进行纳税调整。这属于一次性做法,一劳永逸。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都不合适。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皆以“直接归属”、“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必要支出”作为条件,招待费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