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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这里没有强调必须是本公司的房源进行安置才可以免征契税,且即使货币补偿再购买都可以免征,所以你说的情况应该可以免征。
您好,A104000表明细中没有福利费行次,可以填入其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一般情况适用这个政策。
另外,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在单独核算、准确区分的前提下,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您好,属于意外事故,贵司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凭对方的医疗费支出凭证及相关协议、证明资料入账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问题表述的不够详细,是不是因为没有取得分支机构预缴分配表?如果没有取得,应当取得并提供,如果不能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将该分支机构按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依据:
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您好,这要看这个业务是个人来做,还是由你们公司兼营来做?如果是你们公司兼营,则购入的售货机等记入固定资产,相应的售卖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
如果是某个员工做这个业务,则个人可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这种规模很小的,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增值税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收下免税的政策,几乎没什么税收负担。申报时,这种个体工商户无须建账,申报方式是以缴代报,即核定后,如果需要交税,则到大厅直接缴纳即可,无须按月申报。各地个体工商户政策略有不同,建议进一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总的来看,现在开办个体工商户,办理及纳税都非常方便。
您好,房产企业因为开发时间长,采取预收款方式,会计上作为预收款,就没有作收入,税务机关不可能等到预收转收入时再征所得税,因此把预收款就作为所得税的收入,但是会计上还没有成本,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上述情形,公司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
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