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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没有其他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即245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额即230万元。
参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项目及栏次:
3、本期发生额;
4、本期应扣除金额:4=2(期初余额)+3(本期发生额)
5、本期实际扣除金额:5≤1(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且5≤4
您好,1.研发费费用化100万元填写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400万元、“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栏100万元、“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300万元。
2.A107041表中研发费用指标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口径不一致,不是必须相等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当冲减当期研发费用支出。为简便操作,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对研发所耗用的材料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的,所耗用的材料不允许加 计扣除。你公司研发所耗用的材料最终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样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合计销售额已经超过30万元,且其中并无“销售不动产”项目,因此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当全额依法纳税。
一、如果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存在认证、抵扣期限的凭证,则若认证通过,必须申报抵扣;否则失去抵扣权利。申报之后,而因销项税额不足未能抵扣,则可结转后期继续抵扣。
二、若属于农业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无期限凭证,则可自便。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以下建议供参考:
写入MAC地址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由于该MAC地址的写入与境内商品相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贵企业应当依照境外方向您转让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同时依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情况应当区分。
一、如果政府票据写着给企业,然后企业转给个人,则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如果政府票据直接写着给个人,企业只是代收代付,则为偶然所得。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这种情况不能分期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打个比方:您公司以账面价值500万元固定资产,作价1000万元对外投资,这就取得了财产转让所得,虽然有所得,但是您公司并未取得货币资金,考虑到一次纳税困难,允许延迟纳税。但这是在初始投资环节的事情。您既然进行投资(股权)转让,则不再享受上述延迟纳税了。比如您在第二年转让上述股权,转让金额1200万元,那么就得依照600万元(包含投资时尚未确认400万元和本次新产生200万元)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销售物流人员工资及费用,应当作为销售费用。
二、采购物流人员工资及费用,应当作为采购存货成本;若无法准确划分至某批货物,可以作为管理费用。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可以依法全额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就是说,若无排除,则可抵扣。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来讲,只就专用于上述项目用以排除不得抵扣;兼营项目则不排除。既未排除,则依一般规定,可以依法全额抵扣。
三、虽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之规定,然而这里的前提乃是针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才有“无法划分”一说。上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仅限于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兼用者并非不得抵扣,也就不适用于此条。
《中国税务报》、税务官方等权威文章、答疑亦可佐证。
您好,无规定停产期间采矿权停止摊销,可按规定摊销并税前扣除。
您好,没有金额限制,但每笔超过5万元要向开享受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公户违规转个人账户款项,和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会受到警告和处罚。
【文件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