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您好,你们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当按照运输服务(9%)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您好,如果派人不属于公司职工,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则不可以。变通方式: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并开具发票,相关差旅费在集团公司核算,由集团公司抵扣。
您好,不可以,委托函不符合31号文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亦不可以。31号文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变通方式: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并开具发票,相关差旅费在集团公司核算,由集团公司抵扣。
一、异地施工,需要预缴增值税,来自于税收文件规定,与是否开具票据、开具何种票据无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作为施工企业来讲,异地施工,由企业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领发票自行开具即可,不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领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您好,要先确定这是否是代垫的费用,如果是代垫的费用,挂往来即可。如果属于企业支付且负担 的,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前者无须做到工资表里,多退少补均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操作。后者应做到工资表里,并按规定申报扣缴个税。相应的工资成本正常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一、对于置换入土地,属于购买土地,而非销售(转让)土地,并非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对于置换出土地,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按照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如上所述,“现土地的市场价(即原土地销售价格)低于我公司6年前购买土地时的价格”,这样不会产生增值额,也就不会产生土地增值税。
您好,这个是有问题的,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可以从后台直接比对出社保申报缴纳的问题。会有相应的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如上所述,“旅游服务*机票住宿费”,然而,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旅游服务与住宿服务乃是并列项目(既然所收旅游费用时包含住宿费,那是旅行社的成本支出,对于购买旅游服务一方来讲,全额都是旅游费用;比如您买20万买一辆小汽车,20万全额都是车款,至于材料、人工、运输、管理、毛利等各项,那是销售方核算项目),因此此种开具不规范。
至于“代订机票费”与“退票”本来就不是一个意思,自然也不妥当。
综上所述,这两种情况的发票是有瑕疵的;建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虽然没有交房,但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过户?
其实就是相当于购买了上述资产(对价乃是未能收回的贷款)。若为动产,则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若为不动产,则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依不动产产权转移缴纳契税。
从形式上讲,这里涉及两笔业务:
一、个人向银行借款,此业务与公司无关。
二、公司向个人借款。公司向个人支付利息,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发票,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作为开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