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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预缴申报表格式,只有本年累计数一列。按照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第三季度即:1月1日至9月30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也就是说,计算截止当期末累计应预缴税额,减前期已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补)预缴税额。
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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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般修理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作为资本化(大修理支出),并入房产原值。二者区别在于,前者用于维持资产正常使用,后者导致资产产生新的用途或者延长使用寿命(这儿指的是延长原本设计或者预计使用寿命)之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大修理支出也有规定,可以参考、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一、此事在法律上并无禁止规定。
二、您公司须自行评估相应道德、经济风险。
借:银行存款
贷:生产(劳务、工程施工)成本、原材料(仅是结转因此而耗费掉的,没有耗费掉的不能结转)等
营业外收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为是取消项目而收取赔款,所以并非经营活动收入,不能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增值税概念范畴,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没有关系,当然不会因此而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历年度判定,不跨年)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判定,可以跨年)不是一个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同理,小规模纳税人既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能不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您好!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题目中的委托贷款的情形,从实质上银行应当属于中介机构(或资金管理机构)而非实际的出借人,但由于印花税的计征依据为借款合同本身,如借款合同未明示真实的出借方或只列明银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缴纳印花税的风险,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进一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配电工程专为某一特定厂房而设计,且其使用与厂房不可分割,则应一并作为厂房附属设施;若其相对独立,与厂房可以分别工作,则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此属于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授权应当可以,但是应当保持“三流一致”,即业务由子公司提供、款项由子公司收取、发票由子公司开具并纳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