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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不征。即对于进口货物所缴纳增值税,不附征附加税费。
二、起征点以下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个问题需要与您沟通一下。
一、您说“后期又投资2700万”,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二、无论股权转让还是债权转让,是您与自然人C之间的交易,与B公司无关。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您是把钱交给衣服的卖主,还是放入这件衣服的口袋里呢?股权转让,自然人C就是受让方、新股东,衣服的卖方就是转让方、原股东(您公司),衣服就是作为转让标的的公司(股权)。
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判断,可能会适用财税2016 36号文或者2017年11号公告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7年11号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现在需要分辨一下,你的电子设备是不是自产,如果是自己生产并提供安装服务,就可以分开核算,分开开票,分别适用9%和13%,否则就应该根据36号文,根据你公司的性质,开具一张9%或者13%的全额发票。
不可以,因为这部分税金的纳税业务不是你单位,如果合同约定你单位承担税金,属于承担了不属于你应该承担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您可以变化一下,在约定租金时,将租金价格中包含各项税金,做个包税的合同,这样税金就包含在租金里,凭租金发票就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只有报废损失数额较大时需要出具鉴定意见,所以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具体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职工发生的职业病健康检查费用属于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必要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是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若干政策,你写情况说明,应该是要阐明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可以结合实际收到拨款,适用上述条款。
一、个人认为,区分上述业务属于购销还是租赁,关键在于“产权”。如上所述,购买方对于正常购买、使用的设备,显然拥有产权,因此应当属于购销。
二、依合同约定返还卖方,即使属于视同销售;则其返还前提乃是“损坏、报废”,既然已经无法正常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则零元转让当可解释,何况又有合同约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原湖南地税12366答疑(2017-12-06)《企业购买的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企业参加的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于以上认定,上述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则非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至于什么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则并非财税专业知识范围,相信保险合同应当予以明确。另外,个人认为,上述员工商业意外险应该不属于雇主责任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或者就保险品种问题直接咨询一下保险公司。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等相关定义,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应当符合“拥有或者控制”条件。
如上所述,三家公司一起购买、比例付款,除非另有约定由本公司实际控制,否则不太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不如按照所支付款项直接费用化较为准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您好,可以在财政部官网搜索工程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详见:https://www.casc.org.cn/2016/0421/1311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