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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亏临界点销售量:
4000÷(56-36)=200件
二、安全边际率:
安全边际量=实际销售量-盈亏临界点销售量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量÷实际销售量
即:安全边际率=(实际销售量-盈亏临界点销售量)÷实际销售量
若安全边际率设定50%,则:
50%=(实际销售量-200)÷实际销售量
解之得:实际销售量应为400(件)
您好,如果境外公司拥软件的所有权,而贵司只有使用权的话,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目前在所得税及增值税上没有优惠政策,两者都需缴纳。
如果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从其他零售或者批发单位购买的,税率9%
您好!
如果D公司与其余三家公司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以逃避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话,原则上不存在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的交易主要的风险存在于:
(1)计税依据偏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交易价格不公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尤其是两者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时。
您好,后面未提交完整,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即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一、必须依法计提盈余公积,然后才可依法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符合条件可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您提及“自然人投资居民企业所得用于再投资居民企业免个税”,我不知道有这个政策,麻烦您提供一下文号好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息、股利或市价增值。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会像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积极管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根据三者的定义,以及您描述购买的超过一年的基金产品,首先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且基金产品一般都是可以随时赎回,一般没有固定的期限,所以也应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更符合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概念。
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角度,都没有规定在哪个银行发工资、在几个银行发工资甚至是否以银行方式发放工资?至于国企另有规定,或者企业集团订立自己规章制度,则亦须照章执行。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上述补助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形成成本费用可以摊销、扣除。
二、如果上述补助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扣除。
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