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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想法根本就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方给您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您不必有“对方不给开发票”的想法;反之,“您不给他付款”,难道他也能接受吗?这是一个道理,义务是双方的、相互的。
具体的科目设置与规划,您可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您好,可以的。
您好,会计上可以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法如下:
(一)一般规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时,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您好,如果员工工资不高,可以变项以工资的形式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这样做,不合规,有风险。
一般来讲。这个ERP软件要使用数年,而非当年消耗掉,应当确认无形资产,分期摊销。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陕财办综〔2008〕5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你公司如果注册在陕西,对陕西境内项目取得收入要在注册地申报缴纳水利基金。
你们之前的操作是不正确的,你们的赞助支出,无需取得发票,接受赞助方给你们开具收据即可。你叫接受赞助方采购时开具抬头为你公司的发票是错误的,你们没有实际采购物品,实际是赞助支出。
你可以拿着校企合作协议以及你的账务处理,和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起码你不是故意虚开发票列支,因为你没有发票照样是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的,但不能计入宣传费,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已经扣除涉及补税的问题,当然更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拥有“土地证”并非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上述“实际占用”规定,即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用于职工福利,通常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或者非货币福利”科目核算,或者直接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二、无论是否按照会计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只要实际用于职工福利皆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