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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供货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贵公司取得的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好,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1604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税收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股份转让给职工个人,是说原股东将该公司股份转让给职工吗?如果是的话,职工应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原股东,公司账务处理只是 借计实收资本——原股东,贷记实收资本——职工就可以了,资金缴存不需要通过公司账户,也无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如果仅是销售砂石料,不是开采销售,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开采的话是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各地不一样,需询问当地税务机构。
您好,根据现行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否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务核算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用,但按照国税函 2009 3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旅游支出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福利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一)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 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而显然“垃圾”并非“货物或者旅客”,因此,“垃圾清运”不应视为运输服务,而应作为“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适用于营改增项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原增值税项目的部分业务。垃圾清运作为“加工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当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如上所述,“政府拨款滞后”,则劳务提供之时,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经营收入已应确认、发票开具义务已经发生,即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理应确认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之确认与增值税其实一样。
综上所述,此业务会计、增值税及发票开具、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无差异,应于劳务提供即行确认。简便起见,可视申报期(月度或者季度)按照实际提供劳务数量、金额(但非收款金额)定期汇总确认。
三、会计分录
(一)劳务发生时(或者定期汇总)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您好,会计准则对比问题比较宏观,我们铂略官网会计准则的视频课供参考: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4%BC%81%E4%B8%9A%E4%BC%9A%E8%AE%A1%E5%87%86%E5%88%99
这个也可作为参考:https://www.zbgedu.com/news-15375.html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确认销售、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条件、享受免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注:计入“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存在异议。个人认为,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转回“主营(其他)业务收入”较好。
您好,如果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但是要代扣增值税。依据如问题一。
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要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则需要按核定利润代扣企业所得税。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要看双边税收协定。以中国和日本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了具体事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核定利润的方法。
您好,基本如下,供参考。
(1)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金额-期初金额
(2)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期初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3)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支出支出”+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应付账款”期初数-“应付账款”期末数)+(“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预付账款”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
(4)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现在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本期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总额。
(5)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本期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计算的各项税费)”
(6)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剔除各项因素后的费用: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增加额(期末数-斯初数)(也就是计入各项费用的折旧,这部分是没有在本期支付现金的)”-费用中的工资(已在“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反映)。
(7)现金流量表中“收回或支付投资所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初和各项长期投资科目的变动数。
(8)现金流量表中“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股利”期末数-期初数-“应收利息”期末数-期初数。
(9)现金流量表中“处置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他科目变动额(增加了计入收到的现金流量中,减少了计入支付的现金流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