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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享受
您好,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只是说货物指有形动产,并没有明确货物的类型。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印有公司标识的物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也不是公司的产品,不符合货物定义。故不应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不相符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劳务派遣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才可以从事的业务,如果是其他公司指派人员来你公司,只能是你公司和这个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等合同,为了完成合同派驻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来完成,和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差旅费补助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是其他公司派来人员的差旅费按合同约定谁来承担,如果合同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需要看你们双方如何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明确差旅费用由你公司负担,您这边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支付的差旅费无需代扣个税。但至于支付的补助,我个人理解不能在你单位列支,也没有列支的依据和凭证,因为该人员不是你公司员工,享受补助也是对方公司应该支付的。
根据财税 2016 36号文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所以您说的收购方式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取得在建工程对方不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只能是不征税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时不应该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只有取得土地的成本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作为扣除项目。
如果是收购不属于上述情况,取得的专用发票,我认为可以抵扣进项税。
我们需要知道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当时设立主要目的是防止炒地皮,因此如果取得土地以后再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在这个观点下去理解投资总额应该是房屋建设工程的整体投资金额,即达到房屋建成时的投资总额
账务处理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对方收取的属于价款及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裁定只是判定支付的义务,不能作为会计和税法确认扣除的凭证
您问题中的“折抵土地价款”、“移交”是什么意思,请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此土地使用权是指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土地转让手续,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使用权证;因为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可能给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所有权证,因此这个使用权证乃是法定使用权,相当于产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产权证书明确使用年限摊销即可。
若基于租赁、承包之类民事合同,获得租赁使用权利,并非土地使用权。若分年支付,直接确认成本费用;若一次支付数年,计算长期待摊费用即可,并按照支付年限摊销。
一般来讲是不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