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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地是征用还是承租?
需要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上述“电缆及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充电桩本身一并发生作用,因此可以并入充电桩这项固定资产。充电桩属于设备,税法规定折旧期限不得低于10年。(注1:上述“充电桩”本身及电缆、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合计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税前扣除。注2:会计上可以自行确定折旧年限。注3:税法、会计差异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首先需要对外国专家进行身份界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发生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等,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
您好,一次性扣除形成的税法上的亏损,可弥补税法上的亏损。但是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会计上不是一次性计提折旧,应分期计提折旧,会计利润是只计算抵减的按照会计分期计提的折旧。
即一次性扣除形成的税法上的亏损,只可以在以后年度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中弥补,与会计利润没有关系。一、首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然后区分情况
(一)报废(无残值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处置(出售或者报废有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可以通过“非货币福利”核算
借:管理费用(假设员工车位并不固定,谁来谁停)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银行存款
参考江西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2017.8.31)
十一、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安徽国税也有类似答复。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人员出差标准进行了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伙食补助费上限每人每天10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