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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基金需要审批后从房管部门领取使用,是业主缴纳的资金,因此物业公司使用只是一个代收代付,施工方开具发票,原则上不开成物业公司抬头,即使取得物业公司抬头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麻烦您补充一下:
一、上述“2017年预收开发企业200万”,则此款项对应服务何时提供?
二、所谓“2018年查实征收”,麻烦您具体描述一下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因为标准术语,只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一、此属于销售不动产业务。
涉及增值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征收率5%)、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前提是连同房地产一并转让,如果只是转让管线、不转让房地产,则不涉及此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口径利润计算,税率25%)。
二、若您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上述管线,则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账务处理。
(一)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计提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四)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五)申报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印花税计算一般按合同计算交纳印花税的,需要交印花税的合同及税率:
1、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
10、技术、服务等合同:按合同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三
11、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的金额× 万分之五学会计论坛
12、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账册,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您所述,发票开具技术服务费,但合同内容为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合同,按照上述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应该不属于这类,因此如果不属于列举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意:为员工旅游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另外如果能分摊到个人头上的话,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符合上述政策分支机构可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如上所述,并未限制土地何时取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在具体摊销上,属于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方面与其他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原则就是只要税法没有规定不可抵扣的,就都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最新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从4月1日起可以抵扣了)。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是正确的
增值税是以公司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一个公司当期所有销项和进项进行比较计算出整个公司的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老项目广告进项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销项税。但前提是新老项目都必须是一般计税项目,不能有简易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所产生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这需要看您们之间的合同或者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如果约定收取商户的水,电费,空调费收入包含在提供服务要收取的价款中,就可以计入服务销售额,如果合同约定是分别收取的,就要分别计算销售水电等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