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们通俗地分析一下:您从商场买了一双皮鞋,花了1000元钱;假设您发现鞋带断了,然后商场又给了您一根鞋带。您会说:1000元买了一双鞋,而不会考虑那根鞋带。对于销售方来讲,其实也是一样,就是1000元卖了一双鞋;当然,又给了那根鞋带包含在内。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注意:这里要把皮鞋和后来另给的鞋带一并结转)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在10月24日前填写的报表中抵扣。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但需要符合条件。
一、生产企业乃是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取得合法抵扣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您只要提供合法凭证,能够证明上述费用属于公司公务必要支出,无论经手人是否在本公司领取工资,皆可依法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要求全员全额申报。所谓“全员”,即全体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如上所述,公司并未雇佣员工,则可常理推定股东任职于公司。因此,无论是否发放工资,皆应如实申报。作为股东,只要股东自行决议,不领取工资并非不合理。但要据实记账、申报;实际领取工资而不申报当然不行。
三、社保方面,因为存在缴费下限规定,所以不领取工资也应依法缴纳的。
这种情况一般少见,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的价款,或者询问采购部门相关采购负责人,或者直接询问销售方确认!
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国家在各种税收方面有一些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形,签订属于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合同的单位就应该缴纳印花税,包含公立医院。印花税合同仅限列举的合同类别。您说描述的绿化合同、物业合同、医疗垃圾清运、网络专线使用费,都不是印花税列举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对于药品采购,耗材采购等买卖合同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只要业务真实,应当问题不大。
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最好让对方提供一份他们重组的相关证明,以备之后查询、说明。
当然,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三流不一”,确实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资金流”重点针对收款方,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好!
上述问题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建议由母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支付其隶属人员的上述奖金、补助,然后依照“人力资源服务”开具发票给到子公司(下级公司)进行抵扣,不建议直接在子公司依照工资薪金进行扣除(因未真正任职受雇于下级单位)。
您好!
请根据具体加工的钢材类型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HS编码)查询以下网站:http://bmfw.www.gov.cn/swzjcktslcx/index.html,
根据输入钢材模糊查询到的结果如下(8位即为海关商品编码):
72254010 宽≥600mm热轧工具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退税率13.0;
72254091 宽≥600mm热轧含硼合金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退税率为0;
72254099 宽≥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退税率13.0;
72269110 宽度<600mm热轧工具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退税率为10.0
一、您的处理并无不妥。
(一)无论会计准则还是所得税法,皆要求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
(二)虽然发票迟到,但只要次年汇缴之前取得,即不影响税前扣除。
二、对方应当及时开票。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费用已发生,款已付”,自当及时开票。当然,对于您公司来讲,也应按照上述时点及时索取发票。至于索取而未得,则您公司也无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基于以上规定,发票应当带有税号,如上所述:
一、若无法自动带出,可否能够手工输入?
二、若手工输入也不能实现,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