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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基本如下,供参考。
(1)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金额-期初金额
(2)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期初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3)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支出支出”+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应付账款”期初数-“应付账款”期末数)+(“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预付账款”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
(4)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现在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本期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总额。
(5)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损益表中“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本期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计算的各项税费)”
(6)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剔除各项因素后的费用: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增加额(期末数-斯初数)(也就是计入各项费用的折旧,这部分是没有在本期支付现金的)”-费用中的工资(已在“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反映)。
(7)现金流量表中“收回或支付投资所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初和各项长期投资科目的变动数。
(8)现金流量表中“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股利”期末数-期初数-“应收利息”期末数-期初数。
(9)现金流量表中“处置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他科目变动额(增加了计入收到的现金流量中,减少了计入支付的现金流量中)。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另外根据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您好,企业所得税:由于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由于接受劳务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代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贵支付境外企业咨询费,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因此属于境内应税行为,应按规定代扣增值税。
可以的。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取得发票并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不可以,首先你是和个人建立的业务关系,那么按照业务关系实质就是个人开票给你,你付款给个人。如果个人在完成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其他货物或者服务,是属于这个个人的一项支出,应该由个人支付款项给第三方,并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这是税法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所要求的。另外在判断是否虚开发票时也会结合三流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号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7、销售代销货物;
8、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领用煤炭用于供暖,供暖范围包含职工宿舍、食堂和生产车间,其中用于宿舍和食堂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生产车间部分属于用于企业生产,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且不应全部计入制造费用,属于福利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效的,但要注意这里说退休再任职,是有条件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只有符合条件的退休在任职可以按工资薪金纳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独立的劳务,就按照劳务报酬预扣个税,但劳务报酬也属于综合所得,需要次年个人进行汇算清缴。
出售地下车位也需要确认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对于无产权车位采取赠送形式,那么价款其实已经包含在上房收入中,就无需单独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对于无产权车位合同签订时,以租赁形式签约,那么就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因此,企业如果从事上述政策规定的境外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是根据选择的税收编码决定适用何种税率的,也就是*号前的内容,按您的描述开具*经营租赁*管理费,应该按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税率,实质业务如果是租赁电梯轿厢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是老的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应该是5%。*号前的汉字不是我们敲上去的,是选择了编码就会自动产生到发票上,因此,正确选择编码是非常重要的,*号后边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照您的描述,实际属于租金,而不是管理费,按照*经营租赁*管理费开票,有点瑕疵,但税率如果选择的是5%,是可以的,可以抵扣,但最好和开票方讲清楚*号后边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为好。但不能产生6%的税率。6%税率发票是错误的
一、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借方)。
二、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方)。
三、银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借方)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