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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可以认证抵扣。
当然,抵扣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比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购买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未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按照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对外销售活动,是以您公司名义(即:一购一销),还是以供应商名义(您公司只是提供平台)?
这与购买其他资产并无区别,如果购买活动已经完成,则全额确认资产(股权也是一项资产),未付部分挂账往来即可。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应付账款 70万
如果每月定额、随工资发放,则可以作为工资;如果定期发放(比如按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只要确实发生演出业务,当然可以据实开具。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相关解答“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代理人应当按照“代理服务”为甲公司开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理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三、甲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代理人个人所得税;若代开发票时预征,则可据实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专家建议:贵单位聘请外部技术专家,支付劳务费一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按次(日)不超过500元,可以做表发放;二是如果对经常性提供劳务的专家且可办理个体登记的,注册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开具发票;三是除上述两项处理外,还得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原则,如果存在几人一间(套)房屋、床位总量控制、人员经常调换等情形,单位一并支付租金,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股东并未任职于公司,只是以股东身份报销上述费用,则视为分红;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处理,自然人股东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股东任职于公司,则上述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收到了政府发放的稳岗津贴属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按政府补助准则处理。
收到社保局划拨的稳岗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2、发生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贷:其他收益
一、目前,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估计数以亿计(农村赶集买菜,现在都可以刷微信、支付宝了);既然现实如此,也未被明确禁止,自然随众可行。
二、税法层面,至于依法计税、报税即可,通常不会限制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