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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新个税法虽然没有明确,但个税的原则就是因任职受雇原因从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所以是按60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
由委托方编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附件“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6.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选项:应当按照《企业(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类似文件选择存在、不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也就是如果委托与受托方有关联关系,受托方应该将详细的研发费支出情况统计并给到受托方进行编制该表,如果没有关联关系,只是按照受托方取得的发票金额填列此表其中第七列就可以。
您好,小编传话:
除税务规定上,一般股权激励需要报送的资料外,实务上,税务机关对于期权转让一般还会要求提供期权转让的一般商业凭证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期权权利人变更凭证等。
您好,小编传话: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反之即为中国境内无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二)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收到返还的款项应该通过收入科目,明细为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核算。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后面的手续费支出、利息收入、日常支出通过支出科目对应的明细科目核算即可。
期末结账时,将各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将各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需要看您的选择,如果您选择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就不能开具1%税率的发票,如果你放弃免税政策,就可以开具1%税率的发票。
不可以,如果开具的3%的发票,就意味着你放弃了免税,对于其他开具发票也都需要放弃免税了。所以正确做法是追回3%发票,改成免税发票。
疫情期间如果是享受减免政策,直接对税款进行减免,应该按照减免后计算的税金进行核算,也就是无需先按全额计提,然后再转让损益。所以不存在疫情期间减免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