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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意:为员工旅游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另外如果能分摊到个人头上的话,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符合上述政策分支机构可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如上所述,并未限制土地何时取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在具体摊销上,属于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方面与其他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原则就是只要税法没有规定不可抵扣的,就都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最新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从4月1日起可以抵扣了)。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是正确的
增值税是以公司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一个公司当期所有销项和进项进行比较计算出整个公司的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老项目广告进项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销项税。但前提是新老项目都必须是一般计税项目,不能有简易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所产生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这需要看您们之间的合同或者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如果约定收取商户的水,电费,空调费收入包含在提供服务要收取的价款中,就可以计入服务销售额,如果合同约定是分别收取的,就要分别计算销售水电等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我们通俗地分析一下:您从商场买了一双皮鞋,花了1000元钱;假设您发现鞋带断了,然后商场又给了您一根鞋带。您会说:1000元买了一双鞋,而不会考虑那根鞋带。对于销售方来讲,其实也是一样,就是1000元卖了一双鞋;当然,又给了那根鞋带包含在内。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注意:这里要把皮鞋和后来另给的鞋带一并结转)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在10月24日前填写的报表中抵扣。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但需要符合条件。
一、生产企业乃是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取得合法抵扣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您只要提供合法凭证,能够证明上述费用属于公司公务必要支出,无论经手人是否在本公司领取工资,皆可依法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要求全员全额申报。所谓“全员”,即全体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如上所述,公司并未雇佣员工,则可常理推定股东任职于公司。因此,无论是否发放工资,皆应如实申报。作为股东,只要股东自行决议,不领取工资并非不合理。但要据实记账、申报;实际领取工资而不申报当然不行。
三、社保方面,因为存在缴费下限规定,所以不领取工资也应依法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