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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说股权转让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转让标的)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调减也调增”?是什么意思?
一、您的分录本身没有太大问题,但是第二笔双贷不太好看,不如“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当然,结果一样。
二、增加未分配利润,应当随之调整盈余公积;除非法定盈余公积已经达到注册资本50%。
三、账务已经结账,当然不能随意改动。如上所述,您是在2020年账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您混淆了几个概念:
一、关于增值税的相关免税政策,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俗称。所以您需要确认一下,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一)(目前规定)此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这儿的标准是“销售额”。当然,“销售额”与“发票(开具)”在理论上并不冲突,二者是一个数;因为所有销售额皆应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不过,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并非如此;当然,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材料”一词在于用途;增值税范畴并不区分商品还是材料,皆为“货物”。
其次,3%不叫“税率”,叫“征收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除非另有特殊文件规定。
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依照3%征收率直接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象刚才说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还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原无形资产只是摊销完毕,账面并未注销(还能用当然不宜注销),则“升级”后相当于延长使用寿命或者带来新的用途,理应继续资本化,并入无形资产,继续分期摊销。
绝对不可,那是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论有些商品零售的客户要不要发票,皆应依法、据实开具;客户要不要,那是他的事。
二、所谓“其他企业需要发票,那么把不需要发票的这些零售收入开成运费”直接属于违法,不仅违反税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这其实就是典型的动产租赁。
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您好,这个5年按照收到发票当年往前算5年,即从2020年算起,向前推5年。
根据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租金减免的简易办法规定: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文件既然明确:“发生租金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租金变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那么,打个比方:2020年全年租赁合同,月租金3万,合计36万。您先按每月3万确认租金;哪个月让了,在哪个月减了。比如1月、2月、3月各减免1万;那就分别调整这三个月租金,其他各月不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乃是员工个人,并非公司。公司只是代替或者辅导个人办理。
同样,作为查询权限,也是个人名义;个人可以提供账号、密码给公司查询,否则公司无法直接以自己名义查询。
二、若应补税额未超过400元,且预扣预缴正确,则可免申报。具体操作时,我记得有个类似“符合条件免申报”的操作点击;您看看吧,不行直接打税务大厅电话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