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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没有了解太清楚,占用你公司输气管线路,是给予补偿还是给你公司重新改线进行了管线新的铺设达到原来使用的状态?如果是给你经济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需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给你重新铺设管道交给你新的管道,只涉及你账面固定资产的调整,也不涉及开票问题。
应该按照价外费用开具13%的发票,开具发票时按照主货物的税收编码,性质属于延期支付利息,不属于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单独购买,单独使用,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如果与固定资产(如电脑、机器设备),通常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严格来讲,如果只是“检测”,按照6%开票倒也可以。但是,既然提及“设备如有问题需要我们提供一些换密封圈、润滑油等”,这种情况就是“修理修配”范畴了,那这个增值税税率就是13%了。
至于所用“润滑油”,当然构成上述业务成本。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军队、军工系统符合条件的大多是免税政策,不知您说的退税具体是什么内容?
根据一般原则,如果是退税,应该作为一项财政补贴来核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核算时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因为是退税,不涉及之前发票开具是专票还是普票的问题,也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免税,那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免税的普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如果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国家工会法已经对留存于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作出了具体的使用规定,请直接查阅工会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相关工会财务制度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该留存于工会组织的经费,应由工会组织依法自主支配,企业不得使用。
一般情况,工会经费用途如下:
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基层工会可以使用工会经费的范围是:
(1)会员活动费:节假日、双休日组织会员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戏剧,组织会员举办联欢、参观、游园等活动;
(2)对特殊困难的会员补助费;
(3)业余教育费:举办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讲座,自学成才职工的奖励费;
(4)宣传活动费:举办技术交流、展览、黑板报、墙报等费用;
(5)图书阅览费: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廊等订阅的图书、报纸、杂志的费用;
(6)文艺活动费:举办文艺、娱乐活动所需的活动费和奖励费;
(7)体育活动费:举办业余体育比赛和活动所需费用;
(8)事业支出费:工会管理的俱乐部、体育场馆、广播站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9)工会建设费:举办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业务培训的费用;选派工会干部进行学习培训所需的费用;建“职工之家”所需费用;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费。
如果将代扣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理代扣业务的员工,则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如上所述,扣缴义务人乃是企业,扣缴手续费乃是支付给企业。财务人员乃是履行企业工作(没错,即使是法定义务,那也是企业义务;对于财务人员来讲,这是企业交办的工作),企业向财务人员支付工资的一部分。
另外,若用于奖励“办理代扣业务员工”,则此项奖励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且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税率为9%。
开票时购买方的信息是在税务备案时确定的账户信息,实际结算时使用其他账户,不需要更改购买方信息的账户信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如果符合上述定义,当然可以按照清包工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