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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公司一项债务。可直接向债权人(老板)询问,若须支付,则公司如实支付。如不必支付,则转入营业外收入;当然这就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了。总之,债权债务肯定需要处理。
如上所述,“C企业给A供货,A企业给B企业供货”,则上述业务乃是商品流通。对于最下游B企业来讲,无论C企业甚至包括A企业走逃、未申报,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即无妨碍。
然而,所谓“业务真实发生”,单凭一方之言(虽然口供也是证据之一,但孤证通常并不成立)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也属正常。
关键在于“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您应提供证据包括银行单据、资金流水(证明资金流,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通常会被重点关注),购货合同或者协议、运输单据及运费支付凭证、入库单据、领用单据、领用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等(证明货物流),发票联、抵扣联(证明发票流)。以上各项虽然未必皆有,但凭心而论,我们就是网上买件衣服,也有付款记录、发货截图、快递记录等证据;所以现实工作中如果有人非要说“我们就是没有这些”,显然难为人信(多半真的有问题了)。如果上述公司之间确实发生了货物交易,资金已经支付,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则提供证据,证明事实,此发票其实并无问题,仍可正常入账并依法用于计税(抵扣增值税、所得税扣除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如果工会并未进行法人登记,与企业财务合在一起(或者只是分科目、分账户核算),则一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度》、《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可。
如果工会单独进行法人登记,则其属于非营利组织,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者《工会会计制度》即可。
具体情况您也可向当地工会组织了解一下。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我只能大致讲讲;若有具体问题,您可继续提问。
作为“园林绿化”来讲,虽然也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但与建筑施工与很大区别(通常不会过于跨年),因此不必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设置账户,而只需要按照普通行业一般科目表设置账户即可。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设置。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不需要签字确认,只要依法、据实平台勾选确认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上述情形,其实实质乃是个人将其“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出租,税法标准术语乃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向农业合作社取得租金后归还银行贷款(只是资金流转环节由“合作社-个人”、“个人-银行”简并为“合作社—银行”)。涉及增值税(其他个人适用征收率3%;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免)、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个人所得税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收款方(个人)需要给付款方(合作社)开具发票。个人可以为合作社依法代开发票,也可由合作社自行代开发票(作为扣缴义务人,开票义务可以倒置)。
一、虽然描述“个人的土地”,但其实个人对于土地并无所有权。而既然提及“种植”、“承包”字样,显然应为个人承包集体土地,则个人应当只有“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
二、上述“购买个人土地”,其实实质乃是个人将其“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出租,税法标准术语乃是“土地使用权出租”,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个人可以为合作社依法代开发票,也可由合作社自行代开发票(作为扣缴义务人,开票义务可以倒置)。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对于合同征税是采用列举方式的,只有印花税列举的十类合同才需要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您说的投资顾问合同不属于列举的合同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目前个人扣除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就是个人没有住房,这个住房一般是指住宅,您说的loft公寓不属于住宅性质,应该可以继续扣除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相关填报说明:
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之前已经累计预缴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税率
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本年累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体工商户设有公司账户,公司账户和业主个人银行账户是不同的,一个是属于个体工商户这个主体的资金,一个是业主本人的资金,是有区别的。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收支需要体现在对公账户上,只有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配时,资金才可以转给业主个人,因此如果公司账户款项转给个人也只能挂往来款。
您好!
关于债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在税务处理上的确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个人意见如下:
1. 如果是属于允许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与转让的债权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后的债权凭证或债券),则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中“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需要在转让时缴纳增值部分的增值税。
2. 如果是属于非标准没有在公开金融市场交易的应收款项转让,不在增值税目前列举的征税范畴当中,不应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按照“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征增值税。”(广东12366回复),但债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不应列入无形资产的范畴,上述税务机关的回复无法从法理上成立。
建议贵企业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沟通,如果确定需要征税,需要让税务机关出具相应的解释文件或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