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恰恰相反。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捐赠防护用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相应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而员工宿舍并无免税政策,自然依照上述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这不叫“个税返还”,也不叫“个税手续费返还”,叫做“代扣个税手续费”。
一、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二、既然将代扣手续费认定为“经纪代理服务”,则此属于一项经营活动,且无免税规定,自然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三、账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首先,作为老师,负责任地为您回复这个问题。所谓“税务局是否已经默认”,我是第一次听说;我可以明确地说,根本不可能。纳税申报必须依法、据实。对于目前全员申报下,税务机关可能不会一一核对每个人的申报信息,原因包括:纳税人太多,做不到;诚信原则,相信大多数人,没有必要等。但是,今天不审核,不代表以后不审核;比如您若需要出具“税务健康证明”(通俗方法,例如“无欠税证明”)之类,这就肯定会审核您的申报信息了。若因此留下记录,大数据下恐怕得不偿失。
现在讲一下税法对于这个业务的具体规定:
一、夫妻二人皆无房贷,可以进行住房租金扣除;注:这儿说的是“可以”,前提是发生“住房租金”。
二、相关资料虽然并不要求报送,但要求留存备查;也就是说,检查的时候您得能拿出来。
三、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既然3月开具了这张发票,理应在4月申报3月税款时一并申报。至于尚未记账,4月补记即可。
一般来讲,作为食品来讲,比较精致的包装通常作为食品这件“商品”组成部分。因此,上述分装、包装作为加工没有问题。那么,您公司可以给客户按照“加工劳务”开具发票,具体项目写清楚业务(比如分装、包装)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如果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最高就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首先明确一下,会计核算、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申报出现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核算与申报都应该按照各自要求,也就是会计准则、所得税法要求和增值税相关要求分别进行,所以可能导致不一致。只要各自适用政策正确就可以,出现不一致可以进行解释。
再有开票问题,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所以如果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应该确认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需开发票,这时就出现了会计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后期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票时转入“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会计核算收入与增值税不一致,纳税申报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如果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不一致,纳税申报时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
刚试着填写了报表的投资收益栏次、A105030报表以后,A105000报表的招待费金额是根据实际发生额与包含投资收益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孰低的金额,没有问题,你看一下A105030投资收益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估计计入成本,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土增计算时也是不能作为成本扣除的。
若企业租赁给学校使用,那就很清楚了:企业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若企业免费给学校使用,则如下分析:
一、土地使用税比较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相关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不太明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注:此条款相当于解除了企业纳税义务;而学校又是免税单位。
综上所述,学校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给对方,对反要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