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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业务真实,这样并非不可。有个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一、预缴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计算、结转当期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您好,2007到2004年间可能还有文件。如需要,可继续查找。不过,如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补税事项,不需要查这个文件。
您好,分两种情况,谢德明老师的文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分析》表述的比较清楚,可参看,地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f/115873.html
您好,2020年补考学员按旧教材学习,包括《管理会计与信息技术应用》《税务管理原企业价值再造》两个科目的教材。补考学员考试内容包括管理会计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知识。
官方通知参考:http://www.cacfo.net/xiangmudongtai/557.php
请问为什么付款给老板个人?
一、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个人独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上原本就是按照实际发生原则依法扣除;会计上,如果超出计提部分,自然可以实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