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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属于工作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一项费用列支,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如果属于一项职工福利,应计入福利费用列支。如果作为一项福利需要缴纳个税,属于经营所需就不需要计算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只有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且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允许全额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发行公司债或企业债,不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起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所谓的挂靠,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收入计入被挂靠单位,成本费用也计入被挂靠单位,最终体现为被挂靠单位的利润。
实际只能是挂靠人将属于自己的利润,也就是被挂靠方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的利润属于挂靠人,以需开票据等形式提走,所以账务处理上只能体现为一项支出(存在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因为不能体现收取挂靠管理费和税金,账面只能体现一项支出,实际就是属于挂靠人的利润。
一、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其中一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服务以及上述其他各项广告服务)需要依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开票项目,应当据实、依法确定。若确实提供了广告服务或者广告代理服务,自应据实开具,且依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当然,也需要依法履行申报纳税及其他法定义务。)
四、发票开具具体项目,应当依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确定。“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包括广告服务、广告代理服务,“货物和劳务名称”包括广告发布服务(可以进一步具体)、广告代理服务,您可对照、据实开具发票。
我们举个例子来讲:母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子公司,金额100万,税额13万。商品成本80万。
母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子公司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首先说明一点,母公司采购环节、子公司销售环节,属于对外业务,不必抵消。
一、上述三笔分录属于内部交易,我们先机械汇总在一起。
借:银行存款 113万
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库存商品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库存商品 80万
银行存款 113万
二、我们开始分别来看
(一)借贷方各有“银行存款 113万”,可以直接划掉。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属于对外业务,不参与抵消;而其对应“库存商品 113万”中的“13万”,则相当于对外成本,不必抵消。
(三)“库存商品”可以借贷对冲80万。
此时上述分录缩写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库存商品 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也就是说,此时母公司所实现毛利20万(主营业务收入100万-主营业务成本80万),与相应子公司(比如母公司采购时)增加库存商品成本20万,恰好对应;而这是内部交易,可以抵消掉。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库存商品 20万
这就是需要做的合并抵消分录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总公司、分公司并非上述汇总纳税情形,而是各自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当然可以各就其情确定纳税人类型。
若分公司“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当然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文)
未查询到重庆地区汽车补贴可以减免个税的规定。从网上查到一个重庆地税曾经的回答纳税人提问:
重庆交通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0-6-11 15:34:28
问:重庆交通补贴有规定没有?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各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没有规定交通补贴标准,按实际发放的交通补贴的30%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正确吗?市地税局有相关的文件出台没有?
答: 您好,交通补贴我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的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全额并入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适用您提到的30%的标准。
根据财税(2016)26号文,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互联网医院满足上述医疗机构的定义并且提供上述医疗服务可以免税。
如果不需要归还,则属于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损益。
二、补偿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三、补偿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五、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虽然您尽量进行了描述,但作为财税老师,对于电脑维修具体业务仍然不很了解。
关于动产修理、软件服务,税法皆有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个人理解,您若是对于硬件进行“测试”,其实属于修理修配;若是对于软件进行测试,则属于“软件服务”。
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