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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上述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其他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您的描述,您公司卖的不是“账号”(人家目的可不只是要个“账号”),而是“教育课件”(人家是要听课)。这个时候就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把账号给人家,别的事情不管了,那应当是属于“销售软件产品”。
二、如果把账号给人家,负责把人家教会(比如另有答疑、教学辅助之类),那就是“教育服务”。
这个问题规定不是很清楚,上面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先列举几个文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一、(二)罚当其责: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综上所述:
一、作为自然人来讲,税收政策掌握不足,导致未及时申报、纳税,多半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理解,估计不会轻易罚款或者罚款额度不会太大(目前大形势也是“减负”)。
二、即使能够得到理解,即使处罚比较轻微,也会留下处罚记录;因此建议最好如实进行申报。若有不明,可以要求单位或者税务机关协助,或者请专业人员代办。
三、若经税务机关或者单位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则情形就比较重了,形式上已经符合税法“偷税”定义。因此,若经通知申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
您说的是“代扣手续费”吧?
目前普遍认为,代扣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缴纳增值税,这在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可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执照没有经营项目,不影响税务按正确税率税目开票。
但你所从事的成品油交易是特殊的事项,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经营的,而且税务对于开具成品油发票也是有严格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这是只针对成品油销售企业才可以开具的。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征收率什么时候也不是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知道您所说的灵活就业平台是一种什么经营模式,需要具体了解才知道是否合规合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如您所述,既然“采用一般计税”,则可以依法扣除土地价款。
一、确实如此。2018年5月厦门国税曾经回复这个问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其中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列显示灰色,无法填写,怎么解决?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该栏次为自动计算,通过主表取值,填报本栏前,需先保存主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也就是说,您首先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选择“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然后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这时候再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其基数就包含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当然,该栏次为自动计算,通过主表取值,填报本栏前,需先保存主表。
许多人有个误区,总以为“凭票记账”,“没有发票就不能记账了”;其实并非如此,准确做法应当是“记账凭票”。也就是说,发生业务应当无条件据实入账;同时,发票也应及时取得。取得发票是义务,但并非记账的前置条件。当然,发票只是入账凭证之一;对于本例来讲,也可使用其他凭证入账。
一、仓库租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上述情况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小龙虾不可能适用5%税率的,这个是错误的,您所描述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税率1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也就是说,依法预缴增值税,本身不涉及退税问题。这是抵减应纳税额。我知道您的疑问:这个项目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办?增值税抵税不是按照项目来的,这个“预缴增值税”是针对整个公司“发生纳税义务(预缴义务不等于纳税义务)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抵减的。这个项目产生不了应纳税额没有关系,别的项目仍然可以抵。
二、附加税费随增值税计算,增值税征收、抵减而影响实际纳税金额,附加税费随之计算即可。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内累计计算预缴。不是各个季度算各个季度的,比如第二季度,不是就第二季度数据计算,是按照截止第二季度累计金额计算累计应纳税额,减累计已预缴税额,即为本季应纳税额。您说的这个情况,年内不退,但是可抵。
四、正如上面所述,累计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是按照累计计算设置的。
五、依照税法汇缴之后,若产生多缴税额,可以退税或者抵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