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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成本项目,开发成本依次结转开发商品并于销售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才会影响损益。
如上所述,招待费、工资、福利等费用若结转开发间接费用,可能暂时不会影响损益;但若不应结转开发间接费用,则属于期间费用,而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如果出现不应计入而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项目,应当按照费用发生期间进行调整。
您好,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您好,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可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调拨,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调拨,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以上调拨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提供发票相关协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资料。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此规定了六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您好,您公司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机关可要求限期换开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证明资料,逾期不能提供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您好,不包括,这是三个不同的并列的渠道。会有重复性。如果母婴渠道是通过网上销售的形式,和电子商务渠道也有重复性。如果母婴渠道是连锁店或者代理商的形式,则只和现代渠道有重复性。
这样不可以,应当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显然,您公司所购买国际流量表的通讯运营公司,乃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向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某公司提交合同等证明,证实确实实际接受物业服务并直接支付物业费用,则物业公司可以应某公司索取,据实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不合理。不同出口监管方式对应的海关及出口退税处理不一样。如果属于所关有误,应按规定进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风险: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及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出口常用监管方式 对应征免性质
一般贸易(0110) 一般征税(101)
进料对口(0615) 进料加工(503)
进料料件退换(0700) 无
进料成品退换(4600) 无
进料料件复出(0664) 其他法定(299)
根据海关总署第1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如果是填写有误但未有走私行为的,可以申请改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您好,一、工业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
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⒈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⒉货物出口后,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征退税差额及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⒊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您好,本次付汇金额是您实际付给对方的金额,如果您承担了代扣代缴金额税金,需要扣除代扣代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