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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我一步一步给您讲:
一、形成欠税,产生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财产货物、银行冻结扣划、停止发票使用、联合惩戒(黑名单)等。
二、罚款,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若规避追缴,则涉嫌刑事责任。
实不相瞒,就是契税有个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至于其他,无论收钱(销售房产)还是未收钱(视同销售),皆需要据实或者依照公允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关于这个事情,可以参考一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若合伙协议约定不能对外转让,可以考虑一下上述条款。
这需要看违约原因。如果在租赁过程中或者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而收取款项(叫什么名字一点都不重要),则作为租赁服务或者物业服务之价外费用,一并按照租赁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开具发票。而若收取款项与提供服务无关(比较常见的,提前中止服务而支付款项),则非服务款项,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概念
(一)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包含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没错)以及辞退福利等。
(二)税法方面,则把上述各项分开,即税法上的工资,即狭义工资——因为税法上把其他各项单独说了。
二、关于上述申报
申报表有明确: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也就是说,上面这个,是广义数、计提数;下面这个,则是狭义数(工资薪金)、发放数(借方)。
一、分支机构本身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并入总机构一起计算,因此此处职工薪酬数据也是应当合并数。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比对:
(一)横向来看,总分机构合并工资薪金数据与总分机构全员申报个税数据对比。
(二)时间来看,比如9月工资,10月发放时代扣个税,11月申报缴纳个税。那么,就应以企业所得税9月工资数据与个人所得税10月属期(没错,就是10月)工资数据比对。
会计处理掌握据实原则即可。
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因此这样其实也无影响(而费用报销也不是分摊三要素之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员工抬头发票,各地执行口径不太一样。有的地方认为,个人抬头发票不能证明业务支出归属于企业,因而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这个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好。
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估价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现在确定无法支付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确实用于广告、宣传(而非招待、消费),那么可以按照广告宣传费核算。总之,账务税务处理据实即可。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一、广告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