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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补开发票反映的是之前的业务,只是时间体现为补开的时间,不影响发票的效力和入账核算及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还需要缴纳租赁所得个税,(1000-800)*20%=40。
按经营租赁税目开具发票。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关于第一项,既然是“在国内寻找”,这就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了。
第二项之中,若是“到国外出差进行的支持”,则属于提供境外服务,即跨境服务;但“在国内通过电话邮件的形式”,正如这儿我所标注的“在国内”,那又算是境内服务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发票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这没有异议。那么,什么是“实际销售价格”呢?
您去商场,买了一条项链,价格10000元;您给了商场10000元现金,这没有问题。您给了商场2000元现金,又给了商场价值8000元的实物,那您还是买了10000元的项链呀。无论现金还是实物,这都是“对价”。因此,我认为应当按照全额10000元开票。
至于只按2000元计税,其实并无矛盾。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您买了套100万的房子,开发商给您开100万的发票,这没问题吧。但其实呢,开发商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未必就是100万;因为“地价”可以差额抵减呀。这其实一个道理(发票不需要等于计税金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按照您的描述,代理公司给您公司提供这个服务,不算是“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应当分别按照6%、10%来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合同已经分开,则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计税即可。当然,这两个项目印花税税率一样,也没有太大妨碍。
购买酒水:(业务一、业务二分录一样)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招待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
“招待客户就餐”不用视同销售。
按照您的描述,其实就是不同叫法,这不算是“购销不符”。您开票的时候,建议购销最好一致;或者出现这个情况,税务机关问的时候,如实解释一下吧。总之,物业公司本身也不是“票贩子”猖獗领域,不会被特别怀疑的。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