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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您花10000元租了一辆车,这辆车是人家(出租方)的,您当然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对于支付的租金,您可以视用途,作为管理费用、主营(其他)业务成本等。
我认为银行发放贷款时如果不是流动资产(存货)抵押形式,银行一般不会关注到企业库存产品被查封,产品被查封,是因为债权的一种保全,并未形成存货的减少,不应该进行帐务处理。但要注意查封期间是否存货价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情形不能抵扣。
既然“工资、福利待遇都在集团发放”,则其属于集团人员,而非本公司员工。参考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应该遵循“谁的人、谁抵扣,谁用工、谁抵扣”的原则。其他费用原理应当也是一样的。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需要取得发票抬头应为“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保本、固定、保底等情形,可以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上述收益非保本,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可以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用于经营、管理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依法抵扣。但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等,则不得抵扣。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般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
一、关于上述税费账务处理
(一)按照属期计提,比如8月税款,于8月当期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二)上述8月税款,一般应于9月15日前申报。这是纯税务处理环节,不作账务处理。(其实,申报、缴纳通常一并进行;您的情形只是比较特殊。)
(三)如果申报后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二、关于定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综上所述,您若如实申报,只是“没钱缴纳”,则不会构成偷税或者逃税。
(二)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若有纳税能力而隐瞒,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可能面临处罚及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对建议
(一)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您的情节恰好符合此条。)
(二)依法申请困难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房产闲置不用,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规定资料,申请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若配件用于销售,则购入时计入库存商品。
二、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租赁支出作为租赁业务成本即可。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减资本身并不直接涉税;若涉及资产转移(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则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投资企业,减资对应投资成本部分,并不需要纳税;超过投资成本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此属于申报错误,应当及时修改申报,依法补税。
二、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他个人起征点为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独立董事津贴显然会超过此数,因此需要提供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