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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公允价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平价或低价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交易价格,并补税。筹划方案方面的问题,建议单独提问。
需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增值税,视免税节点,可以全额确认收入或者结转其他收益,皆须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或者主营业务收入
您好,如果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该业务需要代扣增值税,代扣的增值税,如果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则可以抵扣。代扣的增值税,相应的附加也要一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自2017年12月29日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已全文废止,直接减免增值税不再备案。如果电子税务局无法进行免税申报,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之前应备案未备案的,可按规定备案处理。
【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23号已将2015年6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废止了。
您好,可以收取这笔钱,和国外公司签订代垫协议,代垫协议和您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应该保持一致,同时,将您支付给第三方的差旅费和IT服务费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如支付记录,和第三方的合同,机票等。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但这是国外公司的费用不是收入 如果有资料支持和证明是可以正常收的
您好,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按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一、报销餐费,通常需要发票以及用餐清单、支付单据、餐费说明(何时、何地、何人、因何等)。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二、收取利息乃是银行经营活动,必须开具发票。若拒不开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应当属于业务招待费。
税法上对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并未给出直接定义,则基于语文、字义、常规理解即可。通常,单位人员出差所发生费用属于差旅费,而招待客户(无论何时何处)则属于业务招待费。
不是的。
例如:购进苗木价款合计100000元,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9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施工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