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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属于申报错误,应当及时修改申报,依法补税。
二、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他个人起征点为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独立董事津贴显然会超过此数,因此需要提供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也就是说,“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或者税法要求,可以按照规定改变折旧方法。
一、关于代扣代缴税费,不需要境外公司另行支付款项给您,是您从给对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比如规定价款10000元,税费2000元,您直接给他8000元即可(上述金额只是打比方,具体金额依照税法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 1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交税费 2000
借:应交税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若对方并未索取,则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确认收入、依法计提税费即可。
可以,但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这里应为实质性、经营性“管理服务”;若以“管理”为名,实则所谓“层层转包”之类,则本身违法,当然不得抵扣、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个人以为,这样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继父母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父母”,若继父母已满60岁,可以依法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您的情形,有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上述文件规定,母公司只是对外签订合同,授权集团内子公司从事实际业务;显然,应当纳入子公司核算。这方面您的情形又不太一样。而且,个人以为,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从事业务而以母公司名义中标、签订合同,似乎不太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建议您还是就上述法律问题与律师及主管税务人员沟通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增值税、印花税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单位人员在单位食堂用餐”,这属于企业内部流转环节,使用内部凭证即可。
然而,食堂对外发生费用,比如购买食材,这是需要取得发票;当然,如果单日从单户购买不超过500元,也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既然并未生产,通常应当转入管理费用。
但若为生产环节所必要停产,比如季节性停产,则制造费用也可保留余额,待生产时结转生产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
可以参考以下答疑。
【上海税务】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怎么开? 2016.6.12
七 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5%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政策可以自行开具);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作为折扣折让开具红字发票似乎较好;但您公司情况有些特殊,规定也不太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