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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次付汇金额是您实际付给对方的金额,如果您承担了代扣代缴金额税金,需要扣除代扣代缴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
综上所述,购卡(用于自用)时,应当作为预付账款,期末未用完可有余额;待实际使用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
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三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道理很简单,当然视同销售,但是价格已经包含于“所谓物业费”里了。就是说,收到的“所谓物业费”,其实包括物业费、白面、食用油等。反过来讲,如果不交物业费,也赠送这些东西,那才需要单独、另行计算视同销售呢。
您好,即使是分包,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也是境外单位,并且提供的完全是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适用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专业技术服务。
在税款缴纳里
这需要区分报表是否已经对外报出。
一、若报表已经对外报出,则报出报表当然无法改变,只能调整本年报表的年初数。
二、若报表尚未对外报出,则直接调整上年报表年末数即可;同时,本年报表年初数随之调整。
通常情况下,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股份。按照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据您所述,应当是指限售股解禁、转让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您好,可以,但是提示一下:企业章程中投资者或者资源提供者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专项用途,仅在符合章程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可启动开办资金则应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如章程无特殊规定,则开办资金应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运作资金。
这个可以按照职工福利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您的描述,其中可能涉及几项劳务、服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属于劳务(13%);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属于其他建筑服务(9%);运输(9%);资产管理或者企业管理服务(安全生产,6%)。您可据实分别核定价格、(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可以没有发票,但只以付款截图尚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上所述,金额不过百元,可以不必取得发票,而以收款凭证(付款截图可视为“收款凭证”,但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这个也应当有,自制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若燃料是甲方提供,合同中注明燃料由甲方提供即可避免销售燃料。但您在和乙方结算时,又扣除了燃料,看起来是您为乙方提供代采购服务,燃料的实际使用方是乙方。两者有些冲突,避免销售的前提是燃料的实际使用方应该是甲方,由于燃料是甲方采购应该不会涉及到和乙方结算。您可以看看燃料要在结算中扣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