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参考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三)预缴税款的抵减: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参考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预缴的税款统一带入主表的27行(含第28行),不会分开抵减,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不区分不同计税项目进行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预缴的增值税都应能混合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必按项目、按客户一一对应。
另外,您所述“同一个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我不太理解,计税方式通常按照项目选择;建议您据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一、如果每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不必取得发票;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二、如果超过个人起征点标准,则应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因此,贵医院如按上述政策属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取得的医疗服务费,即使付给海外医院(境外医院取得境内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及标准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病人在境内享受海外医院服务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属于动产,)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上述车辆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征收率3%,减征税额反映于申报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如果已经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法定可以抵扣,但本公司购入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未能抵扣),则此时依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应购买方索取依法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出售图书,免征增值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流程、期间,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您公司9月份对于张三支付工资,当月支付五次,每次2000元;因为个人所得税按月扣缴,所以您公司于第五次支付时,合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应纳税额,并于第五次支付时一并代扣。那么,您公司于10月申报期,将上月已扣税额据实解缴入库即可。
不用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显然,货物被没收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项,因此不必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上所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未要求备注旅客姓名。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相关要求,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为了便于证明确实属于本单位员工,发票备注旅客姓名也属合理。因此,如果方便的话,还是建议据实备注员工姓名较好。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14]16号)
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因此,沈阳高温补贴依照上述政策及标准发放,即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如政策发放对象及标准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基于上述公式,若确实并未发放工资,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您好!
根据沟通情况,股权转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一般只需缴纳印花税即可,转让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果按照2000万平价转让应不存在转让财产所得。但由于被转让企业存在大额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而要求调整转让价格,一般会参照第十四条: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用于核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显然,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乃是“缴纳”口径。
个人认为:
一、如果尚未缴纳,则不应税前扣除;
二、后续若补缴纳,则应追溯至缴纳属期,重新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并据以退税或者抵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