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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流程、期间,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您公司9月份对于张三支付工资,当月支付五次,每次2000元;因为个人所得税按月扣缴,所以您公司于第五次支付时,合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应纳税额,并于第五次支付时一并代扣。那么,您公司于10月申报期,将上月已扣税额据实解缴入库即可。
不用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显然,货物被没收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项,因此不必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上所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未要求备注旅客姓名。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相关要求,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为了便于证明确实属于本单位员工,发票备注旅客姓名也属合理。因此,如果方便的话,还是建议据实备注员工姓名较好。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14]16号)
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因此,沈阳高温补贴依照上述政策及标准发放,即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如政策发放对象及标准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基于上述公式,若确实并未发放工资,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您好!
根据沟通情况,股权转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一般只需缴纳印花税即可,转让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果按照2000万平价转让应不存在转让财产所得。但由于被转让企业存在大额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而要求调整转让价格,一般会参照第十四条: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用于核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显然,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乃是“缴纳”口径。
个人认为:
一、如果尚未缴纳,则不应税前扣除;
二、后续若补缴纳,则应追溯至缴纳属期,重新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并据以退税或者抵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
根据前期电话沟通内容,代金券事实上是企业的促销活动所花费的对价,小家电相当于通过代金券的抵扣后无偿“赠送”给客户,从增值税的角度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小家电仍然应当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计提增值税,同样也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到消费者。送代金劵时由于无法预测客户使用的比例与情况,建议暂不做账务处理或做备查账处理;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依照实际折抵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置换的库存商品的成本价(或差额价格)以及计提的销项税额。
您好,您说的公司业务提成是否是指公司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若是将提成做在销售费用下的奖金明细科目,对应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时也即银行转账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你好,对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产,应从使用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您若是自用的话,是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税率1.2%。至于房产税的基数,有些地方是按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来估价确定,而当地税务局是如何确定的需要您与专管员确认。
您好,很抱歉,我们尚未从官方取得掌握苏州自贸区的优惠政策、相关公告,建议您直接向苏州自贸区招商部门咨询自贸区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