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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10题的这个答案,在后面的操作中都有,初级财务人员必备的基础操作技巧的第10个条件规则中演示了,您也可以下课程右下方有个-过关斩将第一关-基本运用-题目也有演示练习题的答案。
收入时:
情况一:
1、企业收到留工补助或稳岗补贴后,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从递延收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情况二:
企业收到留工补助或稳岗补贴后,如果直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支出的时候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科目就可以。
增值税: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所得税: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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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
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
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
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养殖场冷冻肉初加工和养殖屠宰销售都是可以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但这里不涉及个税问题。分红的个税是要缴纳个税。
这个就是属于一项补贴收入,构成工资薪酬,所以缴纳个税。托儿补助是免税项目,显然你这个不是托儿补助费,是学费。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您把之前相关分录写一下吧。
一、主营(其他)业务成本(取决于主营还是兼营),核算与取得转租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支付租金、装修摊销、直接负责这项业务员工工资、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总之,就是直接相关支出。
二、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三、期间费用,主要是指管理费用,这是基于公司层面发生的费用,与本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您好,出口软件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可能涉及付款国(越南)付汇时代扣的所得税或增值税税款。
按照商业惯例,贵司希望税后获得软件销售收入 10,000美金,可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越南税务部门的规定,要求在该笔交易中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应由越南合作方承担。合作方需保证贵司销售收入 10,000美金为税后的净值。
在合同中无需约定税前价格,由越南合作方自行和税务部门计算,办理。如此即可。
其实,申报表上括号里面已经写了。“多缴为负数”。也就是说,单从表面逻辑来看,此行为负数,则表现为“多缴”。
一、增值税
征收率1%,若每次(日)未超过500元,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度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随实际缴纳增值税一定比例缴纳附加税费。
二、印花税:千分之一
三、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时,是否预征个人所得税,各地情况不一。
但是,无论是否预征(预征率通常比较低),支付租金时都要按照20%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预征部分可以减除)。
应由购买方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税法方面,甲供材对于材料比例并无要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须适用13%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也就是说,留抵退税贷方应为“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