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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采用的是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也指会计年末和会计中期期末。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中期资产负债表日是指各会计中期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半年末。
因此应该在每季度进行核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你这是属于开具发票盖章有误,符合47号公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不能因为换电子发票的原因,就不进行更换的。
计入销售费用,属于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由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可根据上述文件办理
您好,不论是作业成本法还是标准成本法,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他的侧重点与不足的地方,如果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取长补短,既可以有作业成本法来反映在报表上,又达到了成本控制的目的,两全其美,估计结果会因为两种方法的目标本性差异,而不伦不类。
具体要结合您的企业实际状况,还有管理者的意图,系统指定成本方法,本人不敢盲目造次给您提供参考,否则真会不伦不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仍然通过无形资产单独核算,不转入在建工程,将来也不转固定资产。
需要提示一点:这只是账务处理。房产税方面,根据“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是您自己的权力,税法不会阻止。但您这样的目的是什么呢?若有必要,可以补充一下,以便为您进一步解析,看是否有此必要。
一、目前专用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但需要开具纸质发票。
二、电子发票限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解释一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区别不在于怎么开具(都可以是电子开具),而在于怎么取得(取得什么形态)。电子发票您取得的是“电子”发票,纸质发票您取得的是“纸质”发票。
这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也可以看得出来:“电子发票”是原件,如果打印纸质(相当于“复印件”),当然需要保存“原件”(电子档案);而若取得“纸质发票”,则“纸质发票”即为原件,而不必非要上传电子档案(复印件)。
一、可以开具利息收入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得抵扣。这儿有个误区,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开具;打个比方:您没有驾照,当然不能开车,但不代表您不能买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好,从税务角度来说,无须考虑食品许可的问题,实际发生的业务,正确销售开票即可。可以到税务机关升级税控系统,增加开票范围。
您好,会计处理,根据2017年颁布的政府补助准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税款均应计入“其他收益”。收到留抵退税款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会计处理:
收到即征即退款: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应交数)
贷:银行存款 140000(实交数)
其他收益 60000(加计抵减数)
收到
借:银行存款留抵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上述记入其他收益的,除增值税即征即退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如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其他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