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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增值,而未处置,自然不必缴纳所得税。而如上所述,您单位的资产增值,已经对外处置而得以实现,自然需要缴纳。(事实上,您的上述业务,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上述业务,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的原值8000万的住宅,对外销售获得15000万的货币资金;然后持此15000万货币资金,购买价值15000万的写字楼。
是的,这非常明确,毫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当然,这里我需要说明一下,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非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纳税人”。打个比方: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A项目甲供材、简易计税,则此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B项目全包、一般计税,则此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当然,如果企业全部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当然全部不能抵扣。)
您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上述运输业务乃是一个合同,一个运单、提单或客票,则为一项运输业务,既然其终点在境外,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一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且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则属违规;违规凭证不得抵扣)。
二、如果上述境内、境外部分分段签订合同,分段出具运单、提单或客票,则第一段起点、终点皆在境内,属于境内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第二段终点在境外,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则属违规;违规凭证不得抵扣)。
应当提供“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您的这个业务比较开放,我只能大致讲讲。
一、成本类科目
除季度性生产企业外,制造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借:生产成本(反映在产品成本)
贷:制造费用
二、损益类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
贷:本年利润
如上所述,您既然提供“加工”劳务,理应为客户开具加工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您既然提供“加工”劳务,理应为客户开具加工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母公司:接收无偿捐赠,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并且可以取得子公司开具的资产发票。
子公司:做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母公司
2、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母公司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的资产,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按该公允价格计算。如果没有销售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缴税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数,不要求一定去进行评估。
一、增值税方面
(一)债权方为非集团内单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债权方为集团内单位,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债权方为“法定代表人”,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其中并不包括“其他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债权方为非关联单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此项规定,若借贷对象并非关联企业(若为关联企业,则以下另有特殊规定,自应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处理),且并不支付利息,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权方为关联企业,依法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印花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并无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一说;而且,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借款金额”,而与利息无关。但是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一、农贸市场买菜,每天每处不会超过500元吧?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通常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二、房屋租金计入管理费用,需要取得发票。
三、交通费一般也是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需要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