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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开票信息银行账户与实际汇款账户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出租方只提供场所,其他出租方不管;仓储是客户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客户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客户无关。二者涉及税种、税率皆有不同,须依法、据实适用。
至于厂房及机器设备,分属于不动产、动产,自应分别计价、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若房屋建成、验收或者实际已使用(有其一),即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
二、房产税应当按照账面原值计算,但是对于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有所差异,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缴纳税款的不再补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第14条规定,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账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账后按入账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各地口径并不一致,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红字发票开具程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您可以视具体情形(抵扣、未抵扣且未退回、未收票、收票未抵扣且退回),适用正确流程处理。
您好,建筑行业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税率是13%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司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认证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您好,只要不属于可抵扣的项目,进项税额均可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填列。
您好,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您的描述,对方是采取了一般条款。您可以对照下合同,看看是否符合规定。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符合该条件,可免税。
您好!
根据前期电话沟通,从传统货物销售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要求来看,的确要求销售货物的单位需要和收款单位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存在相应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况;因此,如果上述个人并无办理相关经营执照,统一由商场进行收款和开票(款项由个人转交给建材城),那么上述发票不存在风险;但承租的个体户都是以商场名义,但实际却是自主经营,并且已经办理个体登记,则存在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建议处理方案如下,查询上述个人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如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建议在其个人的收款收据加注上述款项转交由建材城进行收款并开票;如已办理税务登记,原则上应要求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自行开票。
您好,这样操作是有问题的。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结转,与企业身份密切相关,如果是以老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收入却由新公司记,或者反过来,则会造成应计收入却未计收入的问题,这种错配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您好,公司购房用于职工的集体宿舍,没有任何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购进时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应当转出。如果是个人已经付了10万元,可处理为借款,企业正常出钱购买房产,同时将现金归还给个人。
购进时会涉及契税,契税税率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
转让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300-100)×25%,约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考虑到进项抵扣的问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去算)
土地增值税(由于涉及一些细节,不好计算具体金额,所以给出计算过程供参考):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发票金额(1+5%N)+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N代表原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的年数;
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⑤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公司把房产转让给个人,如果是正常价格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低价低价转让,会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