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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购买货物,并非一定需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一、您可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疫情期间,税务机关采取多种“非接触式”方式,保障企业根据需要据实申领发票,比如“邮寄”方式。
二、即使因为疫情影响,一时并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就是说,企业在明年汇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也不会影响税前扣除;想必那时疫情影响早已消除。
作为老师,建议您公司无论对外报告,还是对于股东,皆应实事求是,即报表应与实际经营情况保持一致。
您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能向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除了生育津贴外,单位再给该员工支付工资并不违法,但也不强制。根据社保法的相关规定,社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承担,另外规定,单位不能克扣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实际领取多少生育津贴,如数支付给员工,员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本本人另外再缴纳。但是,如果单位条件好,另外再给当事员工支付部分工资,则个人缴费部分从这里扣,更好。
依据:
Ø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这个问题我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无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还是”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都不构成上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这儿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近似于代替履行“产权”所有人的概念。
二、上述情形下,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是“外地管理公司”,这才是文件中所讲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我想再解释一下我理解的“代管人不在本地”。比如张三不在房屋所在地,他要租这个房子,可能要委托李四代管,那么李四就是纳税人,但绝不是承租人王五。当然,现在信息条件下,张三不在本地,可能也不影响出租(上述两个文件太早了),那么就不算张三不在本地,张三通过信息手段能够起到人在本地的作用,那张三就是法定纳税人。
三、很多情形下,承租人可能需要依照合约承担税款负担责任。但这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责任,并非税法责任。打个比方,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不会干涉;承租方不去申报税款,即使合同约定了,那税务机关也会找产权所有人,而非承租方。合同条款与税法抵触,该条款自然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是一样)。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税法角度讲,只要不是关联交易且定价不公允,没有其他故意避税企图,则市场定价皆非税务机关职权范围之内。
您好,最好能提供纳税的基本情况,比如税负、构成,是否有纳税痛点,如果税收优惠已经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本税负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则无须再考虑节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发票联丢失,抵扣联未丢失”,使用此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入账即可。
您好,直接报警,当事方涉及诈骗,这属于经济案件。
一、一般来讲,房屋不能悬空,缴纳房产税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有这样一种情形,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承租方在上述二税中,法定纳税义务只有房产税。承租方并非法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当然,可能会因合同约定承担土地使用税税款(资金),但并不构成法定纳税责任,只是与出租方的合同责任,并非税法责任。打个比方,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不会干涉;承租方不去申报税款,即使合同约定了,那税务机关也会找产权所有人,而非承租方。合同条款与税法抵触,该条款自然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是一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