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如果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可以按照工资形式发放。
您好,股权转让很可能会被税务局作价格调整,税务局也会参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甚至有些地方会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若所有者权益大于成本,若者评估价高于成本,也会要求交个人所得税的,而您有未分配利润,被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很大。
(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属于动产,)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如果上述车辆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如果已经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法定可以抵扣,但本公司购入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未能抵扣),则此时依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所谓“抵出去”,实质上即为销售,只不过对价有所特殊而已。既然当时(购入)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此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上述业务,赠送目的乃是促销、回笼资金,与销售金额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并非“买一赠一”、“捆绑销售”之类,应当单独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既然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然允许依法抵扣。
您好,按您的描述,发票应该也是生产厂家开给B吧。若是这种情形,A相当于为生产厂家提供销售服务,可以与生产厂家签订一份销售服务的合同,价款就是A与生产厂家约定的提成。生产厂家付提成给A,A开具发票给生产厂家即可。
一、收到补助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后续研发
(一)若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管理费用
(二)若形成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研发支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个人认为,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所谓“餐饮服务”,需要包含“饮食”、“场所”两个要件。如上所述,餐饮公司只是派人做饭,但饮食场所并未提供,应当并非“餐饮服务”。倒似“加工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个人感觉不太符合“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此项服务兼有管人、管事要素;上述业务似乎主要在于做事,而不管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或有异议,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此,则属于一般商业企业“一购一销”经营活动。
销售给客户时,据实开具“销售货物(大闸蟹)”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也就是说,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您的理解非常正确。这种情况对于个人支付部分来讲,就是相当于此人从您这儿取得税前收入。当然,上述金额您公司不必实扣个人所得税(不足费用减除金额),但仍须据实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另外,对于上述人员来讲,若有其他收入,则须合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