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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材料、建筑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税、开票。
您好,如果您公司属于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可适用免抵退政策;如果您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4)可适用免抵退政策。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可适用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附件: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您好,1.该项政策只适用于永续债,对于永续债的定义,上述文件的第六条有解释,即“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理论上需要凭发票才能扣除,但限于公司发行债券业务的特殊性,实际上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所以实务中不可能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3.实务中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没办法取得发票,因为通过债券市场投资债券,企业根本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方,所以只能希望税务部门充分考虑业务的特殊性,对此种情况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收到手续费代销”模式下,受托方应只就收到手续费向委托方开具发票(代理);而对外代销,而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具体可以如下选择:
一、乙公司只负责代销,开具发票则由甲公司直接完成。
二、乙公司负责代销,并以甲公司名义代开发票;但是,代开发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若票实不符,则涉嫌虚开发票。
对方要求违法,不要同意。至于对方拒不付款,可以凭相关证据索取,有必要走法律程序。
一、个人所得税属期与工资属期无关,个人所得税属期是按照实际发放期间认定。因此,如上所述,我们只需要考虑“(2019年)9月”发放奖金即可,至于企业管理核算属于哪期(2018年),则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无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既然8月底已满183天,则属于居民个人;9月发放奖金自然应当按居民个人申报个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帮国外客户在国内购买了更多模具,现在要把所有模具款开给国外客户,但是东西还是在我们公司,只是所有权转移,想问一下增值税要如何交?原来的进项税要转出吗?”。上述业务属于公司购进货物出口业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因此,贵公司出口业务增值税为零税率,进项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因此,贵公司出口一批已使用10年的洗煤设备,免征增值税。出口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可能7月份未结账;二是可能是科目明细不一致,到基础设置-科目中,点击科目对照修订,再重新进行结转。
这个问题各省的申报系统纳税时报送的利润表格式不完全一致,河北省没有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两列,本月数这列填写当月数(季报填本季度数),累计数填截至本(月份)季度的数字。这个问题已经和您电话沟通!
根据财税2016 36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需要确认一下专票职教培训费,是否属于上述不可扣除的项目,如果不是就可以抵扣。如果职教支出的适用于职工福利,是不能扣除的。
不需要出具证明,在系统中填开信息表,然后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红票就可以了。具体参照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2016 47号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