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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补助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二、后续研发
(一)若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管理费用
(二)若形成无形资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研发支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个人认为,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所谓“餐饮服务”,需要包含“饮食”、“场所”两个要件。如上所述,餐饮公司只是派人做饭,但饮食场所并未提供,应当并非“餐饮服务”。倒似“加工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个人感觉不太符合“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此项服务兼有管人、管事要素;上述业务似乎主要在于做事,而不管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或有异议,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此,则属于一般商业企业“一购一销”经营活动。
销售给客户时,据实开具“销售货物(大闸蟹)”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也就是说,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您的理解非常正确。这种情况对于个人支付部分来讲,就是相当于此人从您这儿取得税前收入。当然,上述金额您公司不必实扣个人所得税(不足费用减除金额),但仍须据实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另外,对于上述人员来讲,若有其他收入,则须合并申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上述业务如果确实包含此二项目,理应分别计算: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如果销货方负责运输,则其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即可。
这其实就是商业企业“一购一销”;所谓“返利”,其实就是供应商给经销商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供应商)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经销商)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您好,您的意思是否是:对方负责帮贵司采购货物并且负责采购货物的库存管理而贵司则负责货物的销售。但您在题目中提到,销售回款是到对方公司账户的,对方扣除成本后再支付给贵公司,从回款的整个流程来看,您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像是给对方提供销售服务。
税法对谁承担税负是没有约定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若合同已经约定了是你们承担税负,那么在合同期内,贵司确实应该承担税负。
但您说的承担税负具体是指承担什么税负,是整个销售回款的税负,还是对方扣除成本后返给你们的这一部分金额的税负。若是前者,那么回款应该到贵公司才合理,若是后者,按正常业务流程,一般也是由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
一、既然已经认证抵扣,则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校验通过后,销售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原发票不必退回。
二、普通发票流程相同原理,只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自然也不涉及进项转出。
您好,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无明文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取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