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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原则,如果存在几人一间(套)房屋、床位总量控制、人员经常调换等情形,单位一并支付租金,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股东并未任职于公司,只是以股东身份报销上述费用,则视为分红;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处理,自然人股东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股东任职于公司,则上述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收到了政府发放的稳岗津贴属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按政府补助准则处理。
收到社保局划拨的稳岗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2、发生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贷:其他收益
一、目前,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估计数以亿计(农村赶集买菜,现在都可以刷微信、支付宝了);既然现实如此,也未被明确禁止,自然随众可行。
二、税法层面,至于依法计税、报税即可,通常不会限制结算方式。
发票开具须得遵循票实相符、三流一致等原则,如您所述,“供货商已经倒闭或是注销”,则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这个问题结合两个文件应能得出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认证、比对相符)。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乃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而“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上述待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依法继续抵扣(否则,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原因何在)。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明确答复,参考《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二、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分子是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并不区分是否简易计税。
贵公司如果出口货物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对补缴2018年多退回的出口退税款,应当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如果增值税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成本中转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您好,此费用属于老板个人消费,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已列支的要作纳税调整补税;而投资者个人花企业的这些钱,应该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的利润分配,要扣缴老板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 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按照上述文件措辞:“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显然,上述这段话的主语乃是“纳税人”,即三种票据的取得主体皆为纳税人,而非个人;只有“行程单”明确“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本身个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皆无上述注明,理应以“纳税人”作为取得发票抬头。
也就是说,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您好,增值税:如果老板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如果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缴纳消费税,可享受减半征收相关税费优惠。
印花税:二手车交易还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个人可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税款,可在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一并代征,否则只能到办税大厅缴纳相关税款。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第一款(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器设备、车船的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可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