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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任职受雇、确定雇佣关系单位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
二、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
(一)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收入,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因为债权而取得利息,或者因为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则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因为出租房屋而取得收入,则为财产租赁所得;
(四)因为转让财产而取得收入,则为财产转让所得;
(五)没有必然原因而偶然取得收入,则为偶然所得;
如此等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皆属综合所得,汇缴时应当一并计算。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除此之外的其他担保合同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一项补助如果按月定期定额发放,则可以作为工资核算;若不固定,可属于福利费。因此,如果只是“疫情期间发放补助”,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员工取得销售提成,乃是工资薪金组成部分,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日常会计处理时,发生的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及公积金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之《A105050》表第八行填报“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九行填报“住房公积金”缴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这里调增。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您好,婚后选择一套抵100%或者各抵50%。也就是说婚后原2套房只能按照一套房贷利息抵扣。
您好,关于出口产品出现瑕疵,双方约定用货物进行补偿,目前未找到相关依据,会计处理部分仅是个人见解:
如果原出口产品退运回国,同时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个人建议作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原出口产品)
贷:库存商品(指: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如果原出口产品不退运回国,同时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当于无偿赠送他人,个人建议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指: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规定,出口货物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
海关处理:
建议采取代价抵偿货物的方式出口这部分补偿货物,如果被免费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征免税法规》,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简称“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代码“3100”)。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监管代码“9900”)。注意: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不能为“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否则再次补偿进出口时不能享受免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一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2)发生在原进出口货物被海关已放行后,但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3)产生的原因是“品质与合同不符”或“数量短少”,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4)货物的提供者须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5)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免费“补偿或更换的;(6)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才可以称为“无代价抵偿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进行申报,已经实现了200万收入,虽然没开票也需要按无票申报。或者可以先开出来发票;如果下月补开发票,要在未开票栏负数填报,比对不通过可以和税务说明情况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按您所述,你单位直接给外籍员工租房属于暂免个税情形,外籍员工不需对此进行个税缴纳。但该员工如果选择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了。只能选择其一。
您好,年所得收入12万是指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是扣除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之前的收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