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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支付,则为职工薪酬;若是向派遣单位支付,则为劳务费用。如上所述,既然“公司每月付人力公司费用,人力公司给公司开票”,则应为劳务费用。
增值税方面,因为其他个人起征点通常执行每次(日)不超过500元,而个体工商户则执行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起征点。因此,建议您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此个体工商户名义提供咨询服务;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时,申请核定增值税季度申报。这样的话,若无其他销售,您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了。当然,作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负有定期申报义务;您若没有其他业务,可以完成此笔业务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附加税费,自然随同增值税一并减免,不必多讲。
至于个人所得税,也是办理个体工商户较好。因为如果其他个人从事咨询业务,则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可达40%(加成征收)。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则适用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且若申请核定征收,先核定利润率,然后才适用税率,税负会更低。
总之,个人认为,办理个体工商户,完成此笔业务若不需要再行注销,或为可行方案。
这容易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红,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且涉及抽逃资金之嫌。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注:这个不是不纳税,是另有纳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上述两个平台,是否皆由该市国资持股?或者皆由同一股东控制?
麻烦您补充一下,经销商对外销售,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供应商名义?或者说,经销商对外销售时,是自己开具发票还是供应商给最终客户开具发票?
您好,目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何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但规定了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如果查账看到您这笔分包业务的资金流,会合理怀疑,需要您说明情况并提供材料,如果你们签订的三方协议把业务约定清楚:即甲方将工程发包给您的企业,您的企业又将该部分业务分包给第三方,同时资金由甲方直接付给第三方,如果是这样约定的话,虽然形式上资金流与合同、发票流不一致,但实质上,资金流依然是甲方支付给您的企业,您的企业再支付给第三方。因此,只要您材料齐全,能够向税务局解释清楚就没有问题。这种情况下,您只需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即可,理论上印花税是针对合同缴纳的,您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只需缴纳一次印花税即可,但在实务中,往往有些税务局不仅仅看合同,还依据业务收入和成本情况缴纳印花税,在您这笔业务中,三千万的合同金额同时涉及收入端和成本端,所以印花税有不确定性,只能以您的主管税务局的口径为主。
您好,首先如何处理需要及时和税务局跟进,因为虚开的主体是您的客户,尽量从税务局那里多了解案子的具体情况。另外只要您实际业务发生,就无须过度担心,一般情况下您没参与购买虚开的发票虚增成本的话,只要将涉及的成本做纳税调增即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通常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当分别各项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如上所述,混合销售乃是“服务+货物”的组合。上述设计、安装属于两项服务,并非“服务+货物”;且安装属于建筑服务,涉及建筑服务之混合销售通常另有分别核算之规定。因此,上述各项应当分别适用设计(6%)、安装(9%或者3%征收率)、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您也可提供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计提分录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其他各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