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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上述税费账务处理
(一)按照属期计提,比如8月税款,于8月当期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二)上述8月税款,一般应于9月15日前申报。这是纯税务处理环节,不作账务处理。(其实,申报、缴纳通常一并进行;您的情形只是比较特殊。)
(三)如果申报后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二、关于定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综上所述,您若如实申报,只是“没钱缴纳”,则不会构成偷税或者逃税。
(二)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若有纳税能力而隐瞒,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可能面临处罚及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对建议
(一)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您的情节恰好符合此条。)
(二)依法申请困难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房产闲置不用,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规定资料,申请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若配件用于销售,则购入时计入库存商品。
二、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租赁支出作为租赁业务成本即可。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减资本身并不直接涉税;若涉及资产转移(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则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投资企业,减资对应投资成本部分,并不需要纳税;超过投资成本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此属于申报错误,应当及时修改申报,依法补税。
二、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他个人起征点为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独立董事津贴显然会超过此数,因此需要提供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也就是说,“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或者税法要求,可以按照规定改变折旧方法。
一、关于代扣代缴税费,不需要境外公司另行支付款项给您,是您从给对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比如规定价款10000元,税费2000元,您直接给他8000元即可(上述金额只是打比方,具体金额依照税法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 1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交税费 2000
借:应交税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若对方并未索取,则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确认收入、依法计提税费即可。
可以,但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这里应为实质性、经营性“管理服务”;若以“管理”为名,实则所谓“层层转包”之类,则本身违法,当然不得抵扣、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个人以为,这样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继父母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父母”,若继父母已满60岁,可以依法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您的情形,有个文件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上述文件规定,母公司只是对外签订合同,授权集团内子公司从事实际业务;显然,应当纳入子公司核算。这方面您的情形又不太一样。而且,个人以为,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从事业务而以母公司名义中标、签订合同,似乎不太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建议您还是就上述法律问题与律师及主管税务人员沟通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增值税、印花税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单位人员在单位食堂用餐”,这属于企业内部流转环节,使用内部凭证即可。
然而,食堂对外发生费用,比如购买食材,这是需要取得发票;当然,如果单日从单户购买不超过500元,也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既然并未生产,通常应当转入管理费用。
但若为生产环节所必要停产,比如季节性停产,则制造费用也可保留余额,待生产时结转生产成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