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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口销售一般适用免退或免抵退税,不必计算并申报销项税额。
出口企业应在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的除外)。
1、FOB价(离岸价)或CIF(到岸价)只是贸易术语,主要区别就是在与买卖双方各自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费用的负担上而已。企业收入仍应《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
2、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账务处理:
按FOB价确认收入。出口企业以到岸价结算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
贷:营业费用——运费、保险费
未备案并不导致丧失优惠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
一、税务机关可以“因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在履行相关资料报送义务后,仍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租金、管理费之划分,需要符合市场原则及当地惯例。
二、租金部分
(一)增值税
按照“实际收取租金/整个租赁期间(含所谓“免租期”)”作为各期计税依据,分期确认增值税。
(二)房产税
免租期间,从价计算;收租期间,从租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相同
若开票在前,则开票时发生增值税、房产税义务;若收款在前,则收款时发生增值税义务,其他各税依上述原则。
三、管理费部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上(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义务),不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租赁开始(并非租金开始),即:2019.09.01,就发生各税纳税义务。
既然作为办公用品,理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一)手机丢失,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然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支出)。
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注:有这种可能,但并非一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电梯公司若为上述情形,且对安装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票面征收率(不叫“税率”)3%是正确的。
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不可以,差旅费指的是本企业职工为本企业出差产生的费用,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不能计入本企业差旅费核算,这种情况可以约定费用由咨询公司负担,相应提高咨询费用,这样可以取得包含差旅费用的咨询费发票进行列支,或者作为企业招待费进行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赠送买两个A 送一个B ,属于买一赠一的销售形式,应该A,B开在一张发票,发票的总金额为两个A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需要在买两个A 和一个B 之间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确定各自的销售金额,并分别确认A,B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分别结转A,B的成本。
增值税开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可以参考河北省的规定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赠送100台机器应该和客户购买的主要货物开在一张发票,发票的总金额为主货物金额,但是总金额需要在主货物与赠品之间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确定各自的销售金额,并各自确定主货物以及赠品的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分别确认主货物及赠品的收入、结转主货物及赠品的成本。
增值税开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可以参考河北省的规定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子公司B注销,应先进行清算,清算环节进行资产清理,如清算方案确定以资产对股东进行分配也是可以的,按照您的描述应该是以资产对股东A进行清算,那么应根据清算方案应对股东A分配固定资产,就完成了固定资产的转移,但转移过程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长期投资
文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可以选择在清算环节对资产进行清理收回资金,也可以选择在清算后分配环节分配该资产。
如果简单调平,则分录很简单。
借:存货(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成本等)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但这样写分录只是结果相符,无法反映业务全貌;最好理清不符原因,从根本上写分录,最后结转至上述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所描述情形,如果界定为一种组织会议支出,那么按照会议费扣除的话需要满足会议费扣除的必备资料,最主要的是发票也应该是会议费的发票,现在您取得的是旅行社开的发票,而且项目是团费,而且不是职工的旅游团费,从内容上来讲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招待费用了。因此不能全额扣除,应计入招待费,按规定比例计算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