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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您在商场买了件衣服,也无法知道商场交不交税啊。道理一样,“收租金的房地产公司交没交房产税”是他的事,您不需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前四年应当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前四年应当(计提后)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第五年取得发票,可以追溯调整(这样最终也不会吃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个人认为,只要确实属于公司业务支出,发票以“公司名称”取得,可以据实报销。另外,这个问题在把握上可能有些异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供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企业可以自制凭证以取暖补贴形式进行发放,而无需取得取暖费票据,实际生活中员工取暖费票据都是个人名字为抬头,也不适合作为凭证附件。
请您详细描述一下,汇给国外母公司的款项是什么款项呢?是购买服务?还是分红?税指的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支付母公司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计入应交税费——代扣 的贷方,支付时从借方转出。
如果是支付购买服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对方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根据财税 2016 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成本费用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缴税费--代扣
贷:银行存款
您好,汇兑损益正常来说应该每个季度处理一次,但是现在的汇率变动比较快,所以如果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通常是一个月处理一次。
每个月的月初第一天的汇率为当月做帐时用的汇率,在下个月的第一天会有一个新的汇率,这时需要把帐面的外币折算人民币的金额按照新的汇率进行计算,并调整帐面数字,调整数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汇兑损益。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将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由于银行采用的价格和帐面上的汇率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就是汇兑损益。
具体的帐务处理方式如下
结汇时(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实得数字)
借: 财务费用(借贷方得差额,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
贷: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帐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购汇时
借 :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帐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借: 财务费用(借贷方差额,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实际支付数字)
每月月末调整汇率时,若月初汇率低于上期汇率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银行存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应收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贷 预付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贷 应付帐款(外币)
借: 财务费用-汇兑收益
贷 预收帐款(外币)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提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增值税给予特定纳税人的一中税收优惠,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入不动产如果用于简易项目同时又用于物业收入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不用划分。
如您所述,您租赁的应该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如果是融资性租赁租入,应该计提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这里的畜类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如果您的融资租赁年限高于3年,应该按照租赁期限进行折旧,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考虑生物资产的特点和存活的时间来约定租期。
如果是经营租赁租入生物性资产,根据上述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推论,我理解应在租赁期间摊销租金,如果合同约定您公司承担动物死亡责任,那么未摊销金额应一次转让你公司成本费用,不再摊销。
您好,如果您公司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如果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后复评为B级,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您好,OFFICE 2007之上版本都有,如果没有的话需要调一下。
您好,此做法不符合规定。是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如发生退货,区内企业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信息单,区外企业据以开具负数冲减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