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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工作时受伤”,可以报销,作为职工福利入账即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增值税范畴下,作为动产的“固定资产”,一并视为“货物”。如上所述,您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的车辆,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如果上述车辆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此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比如法定可以抵扣,但本公司购入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未能抵扣),则此时依照适用税率(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等
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许还会涉及其他科目或者分录。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个人感觉,既然仓库并非物流公司提供,按照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或者物业管理)或许更好一些。当然,上述仓储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无本质区别,所以问题不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一下。
安全文明款属于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如果不能达标,甲方可以向承包商收取违约金。从资金结算来讲可以抵减一部分工程款,但涉及收入确认和发票开具要分开,即承包商向甲方应按工程款全额开具发票并交纳增值税,如果约定不能达标,甲方向承包商收取的违约金,无需向承包商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从食堂承包商B处用餐,应该计入招待费用,收取的政府部门餐费,应冲减招待费,因此可以A 公司给政府部门开具收据。B 食堂承包商应向A 收钱并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房产闲置不用,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需要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或者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鉴证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税率6%,一并计算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25%)等。
这需要看一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甲方不接收材料,乙方有权处置并按照处置款与价款只差向甲方追偿,那么不会向甲方开票,追偿金额应认为是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财务上甲方应根据合同及乙方告知处置金额,进行赔偿损失计提。
税法上可以计提折旧,原因有二:
第一,因为税法并不承认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升高,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税法并不要求其纳税,同样,公允价值下降会计上确认的损失,税法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看来税法根本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问题。如果不允许计提折旧,那么出租房屋的成本如何体现呢?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
第二,既然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则在税法上两种价量模式都是一样的,如同成本价量模式的原理一样,租金是投资性房的产取得的收入,只有计提折旧才有可配比的成本,这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计量模式,税法上都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一般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若与企业宣传、形象、促销直接相关,作为销售费用也可。
参考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说明:7.“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您的理由并不成立。
打个比方:张三、张四乃是兄弟两个,皆经营商店。您从张三店里买了东西,把钱给了张四。张三找您要钱,您说钱付给了张四,这当然并不成立。你即使又说“张四找我要钱,张三没找我要钱”,这也不能构成您不给张三钱的理由(您买了张三的东西,人家不要您也应当给人家钱的)。
二、以下条款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按照您的描述,并非“偷税、抗税、骗税”(若另有此类情形,则另当别论),因而税款追征期最长五年。即使2013年税款,目前也已超过五年;您可据实、依照上述条款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