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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该是在铂略学习费用是否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吧?这种情况既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学历教育,也不属于继续教育,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不包含运输费用。为了说明该问题,需要作详细对比说明。
一、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一)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二者之关键差别在于:
(一)运输服务是自己以承运人身份办理,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其实是“一买一卖”(标的即“运输服务”)。这种情况下,比如甲公司承运乙公司货物,运费10000元,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10000元运费发票并对乙公司承担运输责任;甲公司没有运输工具,再委托丙公司承运,则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发票(比如8000元),并对甲公司承担运输责任。
(二)代理服务是自己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如果属于“代理”,则代理人只是“中介”,业务本身还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来做;因此,运费发票是由承运人开具给托运人,这与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明显不同。比如甲公司作为中介,代理乙公司货物运输,介绍丙公司实际承运;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给乙公司开具运输发票(比如8000元)并对乙公司承担运输责任,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代理发票(比如2000元)而只履行介绍、代理、手续等业务活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果之前并未多提,只是多缴,导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则分录至此即可。
如果之前多提、多缴,则依次冲回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基于上述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物业费也转摊销”,本企业取得发票,可以使用分割单方式与转租户进行分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这样不正确。
如果物流公司开具“代理发票”,只是代垫运费,则只能自行开具“代理费”部分,而运费部分应由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开具。
注: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者之关键差别在于:运输服务是自己以承运人身份办理,代理服务是自己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如果属于“代理”,则代理人只是“中介”,业务本身还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来做;因此,运费发票是由承运人开具给托运人。这与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明显不同,无交通工具运输业务其实是“一买一卖”(标的即“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使用航空运输,则发票(备注:车种车号)注明航班(飞机)类似信息即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规定对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如果您“公司建的立体停车库”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虽然没有明确、直接规定,但通过条款分析应当可以得出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比如:甲公司2018年10月销项税额3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则应纳税额=300-200=100万元。
这个月,税务机关认定您2018年10月进项税额发票中有一张不符合抵扣条件,比如票面税额20万元。也就是说,2018年10月进项税额200万元应当减少20万元,而为180万元。则2018年10月应纳税额=300-180=120万元。
那么,这就相当于2018年10月少缴了20万元,理应产生滞纳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样是不可以的。我们略微理一下会计资料类型即可看出:
一、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等
二、账簿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三、凭证
(一)记账凭证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合同协议等。
显然,日记账与银行流水(属于“原始凭证”)不是一回事,不能替代。
您好,出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进口申报的境外海关同意后,可就地报废,由客户出具报废证明和情况说明,企业作报废处理同时携带报废证明、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到外管局办理核销手续。两次报关出口收一次货款,第一次出口因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后同意不收取货款的,企业可按营业外支出处理,因产品质量问题报废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不须作进项转出。第二次出口收款则按正常的财务处理操作,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办公楼空调系统改造,符合大修理条件的,改造支出资本化;不符合大修理条件的,改造支出费用化。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资本化改造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费用化改造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