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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你的描述,劳动关系在你公司,对方公司将工资费用打给你统一发给职工,这种模式下,应该认为是你公司为对方公司提供了服务,对方支付的工资应视同为支付你公司的服务费用。所以你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作为你的收入处理,同时支付职工工资作为你的支出处理。
上述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依法计税。
一、划出方(视同销售方)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
二、划入方(视同购买方)缴纳印花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你这是一项对国外的捐赠支出,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如果按你的描述,该部分员工劳动关系也在分公司、工资和社保都在分公司,没有理由由总公司承担费用啊!如果人员是总公司的,派到分公司,总公司承担费用倒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合同也是与分公司签订,费用也是分公司缴纳,你总公司负担就属于与你总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了。
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未指定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如果首次销售乃是“融资”性质,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开发商品”原本不用减少,仍挂于此科目即可。
二、如果首次销售乃是实质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重新购买(不应当叫“回购”)且购买目的仍为“销售”,则仍应列于“开发商品”。
一项资产作为存货(库存商品)还是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关键在于持有目的。
此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减免后实际应缴金额计提即可;如果全免,则直接不用计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社保费用之类直接减免,道理同税收一样的。
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上述奖励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而与“缴纳增值税”挂钩,因而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以上规定,要具体看您的奖励内容,如果该奖励与您的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话,应该缴纳增值税。
经遍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四个附件,未发现“能源服务费”一词。您可将问题具体描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