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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款属于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如果不能达标,甲方可以向承包商收取违约金。从资金结算来讲可以抵减一部分工程款,但涉及收入确认和发票开具要分开,即承包商向甲方应按工程款全额开具发票并交纳增值税,如果约定不能达标,甲方向承包商收取的违约金,无需向承包商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从食堂承包商B处用餐,应该计入招待费用,收取的政府部门餐费,应冲减招待费,因此可以A 公司给政府部门开具收据。B 食堂承包商应向A 收钱并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房产闲置不用,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需要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或者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当地优惠政策,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鉴证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税率6%,一并计算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25%)等。
这需要看一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甲方不接收材料,乙方有权处置并按照处置款与价款只差向甲方追偿,那么不会向甲方开票,追偿金额应认为是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财务上甲方应根据合同及乙方告知处置金额,进行赔偿损失计提。
税法上可以计提折旧,原因有二:
第一,因为税法并不承认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升高,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税法并不要求其纳税,同样,公允价值下降会计上确认的损失,税法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看来税法根本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问题。如果不允许计提折旧,那么出租房屋的成本如何体现呢?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
第二,既然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则在税法上两种价量模式都是一样的,如同成本价量模式的原理一样,租金是投资性房的产取得的收入,只有计提折旧才有可配比的成本,这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计量模式,税法上都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一般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若与企业宣传、形象、促销直接相关,作为销售费用也可。
参考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说明:7.“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您的理由并不成立。
打个比方:张三、张四乃是兄弟两个,皆经营商店。您从张三店里买了东西,把钱给了张四。张三找您要钱,您说钱付给了张四,这当然并不成立。你即使又说“张四找我要钱,张三没找我要钱”,这也不能构成您不给张三钱的理由(您买了张三的东西,人家不要您也应当给人家钱的)。
二、以下条款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按照您的描述,并非“偷税、抗税、骗税”(若另有此类情形,则另当别论),因而税款追征期最长五年。即使2013年税款,目前也已超过五年;您可据实、依照上述条款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全额计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累计折旧
借:成本费用(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一次扣除还需要兼顾职工福利费限额因素,不能超过税法规定比例。
如果只是增值,而未处置,自然不必缴纳所得税。而如上所述,您单位的资产增值,已经对外处置而得以实现,自然需要缴纳。(事实上,您的上述业务,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上述业务,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的原值8000万的住宅,对外销售获得15000万的货币资金;然后持此15000万货币资金,购买价值15000万的写字楼。
是的,这非常明确,毫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当然,这里我需要说明一下,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非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纳税人”。打个比方: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A项目甲供材、简易计税,则此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B项目全包、一般计税,则此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当然,如果企业全部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当然全部不能抵扣。)
您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