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说的“包车、包人、包油”是什么意思?是说出租方提供车辆、驾驶员并且承担燃油等费用吗?如果这样,此属于“运输服务”。(若非如此,另当别论。)
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区分一下运输服务与租赁服务之区别:前者即客户只管乘车,别的什么也不管;后者即出租方只管把车交给客户,别的什么也不管。
下面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给出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此属于发票开具错误,理应作废或者红冲。如果客户并不配合,可以告诉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再由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客户主管税务机关,以使此发票无法再使用。
此发票显然属于违规取得,不仅不能使用,而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
不可以这样做。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此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后果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偷税(逃税),可能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述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提成”,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建议:
(一)就之前错误处理,主动、及时纠正,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等事宜,主动接受处罚。
(二)之后依法、据实进行处理,将上述“提成”纳入工资薪金支出,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此处政策毫无异议,员工“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股东、公司属于关联方,理应依据公允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皆有相关规定。
二、既然车辆转让给公司,则因公务产生相关车辆费用,自然可以依法入账、扣除。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您好,应当补计,否则账实不符,只是会计核算晚了而已。严格的话,应当追溯5月更正,银行存款余额逐笔调整。如果不可行的,也可以直接简化处理,计入当月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备注或专门登记差错原因。
一、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属于不同项目,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二者之联系处,在于若有综合所得,则经营所得不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即:综合所得可能汇缴,也可能不需要;经营所得必须汇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昕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这种情况下,原本不应当申报办理注销手续;或者说,申报办理注销手续是错误的。
显然,A企业办理注销时,所有债权债务、资产等项,皆应处理。“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属于A企业的一项资产,理应作出处置,然后才能注销。上述情形,“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事实上已经成为一项无主财产(A企业已经没有了);从道理上讲,其产权应归属于A企业股东所有。也建议您联系一下相应工商、税务注销单位,看是否有补救措施。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等)
贷:银行存款
如果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