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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扣除20%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60000*(1-0.2)=48000
然后根据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所得额在20000至50000区间,适用3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000。
应纳税额=48000*0.3-2000=12400
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您好,建议参考《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即可。会计科目细则参考附表。
您好,虽然您在适用税率和开具发票方面的确与税法规定有偏差,但您这种行为并没有因此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也没有少交税款,且是真实交易,也不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没有针对您这种行为的处罚条款,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因此作出税务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销售自产设备
(一)安装服务必须分别核算;
(二)安装服务计税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税率9%;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征收率3%。
二、销售外购设备
(一)安装服务是否分别核算,可以自行选择:
1、如果选择未分别核算,则一并按照销售货物(显然设备价值大于安装服务价值,否则另当别论)适用13%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2、如果选择分别核算,则分别计税;
(二)安装服务计税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税率9%;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征收率3%。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需要缴纳。
根据房产税法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因此,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房产税缴纳的时点。如果该办公楼是一手房,应从实际使用次月起缴纳,如果是二手房,则从办好产证的次月起缴纳。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这个问题极其开放,我只能尽可能地为您列举一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其他一些文件中,还有很多个别规定;确实难以全部列举。(打个比方:您若问一名律师或者法官,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估计任何人都无法列举全部。建议您遇到什么情形,针对具体情形询问,比如您在路上遇见黄灯了,您可以问“闯黄灯违反交通规则吗”?)
关键在于业务本身,不在于如何签订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也就是说,只要业务发生于一项销售行为,则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签订合同或者是市场主体自身权利,但如何计税则须依税法规定。
比方说,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送货上门。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比如总价10000元,那就一并适用13%销售货物税率。您若是拆成销售货物9000,运输服务1000,运输服务按照9%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违反税法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基于上述要求,按照您的描述,如果微信公众号或pos机本身以及关联账户属于本公司(开票方),则其他并未发现不妥之处。
您好,对购买方来说单笔不满500元即可
小额零星可以不需要发票,但仍需要满足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那就是该笔支出需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如果和生产没有关系,但属于企业经营中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